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对1994年以来联合发布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规定现行30个营业税规范性文件废止或失效。夜总会、歌厅等娱乐业适用20%税率的规定也宣布废止。按照文件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73号)全文废止。文件废止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二条的规定,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