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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符合五条件自开票纳税人按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

2010-04-23 文章来源:曲绍楠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下称自开票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管理,江西省地税局于近期下发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赣地税发[2010]24号,下称通知),就有关事项作出明确。

  通知要求,凡一经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货物运输企业,应按规定动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核算管理办法,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建帐建制,严格收入管理,严禁收入不入帐,不计或少计收入;杜绝虚列成本费用,确保成本费用核算真实、合法、合理;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防止有意少缴或不缴企业所得税。

  通知提到,对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企业所得税预缴可实行按照月度或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一)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按财务会计规定独立设置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能准确计算盈亏。

  (二)收入全部纳入本企业进行财务核算。并按国家财务制度要求设置银行存款、现金管理日记账,做到帐证相符、银证相符。遵守现金管理要求,对大额现金支付能通过银行转账。

  (三)成本费用支出真实、合法、合理。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严格的成本费用定额考核制度,对成本费用的列支能实行单车单笔业务核算;对企业运输成本、费用支出实行包干或按吨位、公里数、运输量实行费用承包的,能提供企业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合法结算凭证;对聘用人员均签订了一年以上的劳动用工合同或由劳务公司出具了劳务派遣证明,并统一为聘用人员缴纳了基本保险;对差旅费用实行包干的有具体的相关的管理制度。

  (四)对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自备车辆设置了管理台帐,对每辆车的营运情况、费用、折旧等支出能进行详细记录。

  (五)对发生的运输业务能提供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应的书面运输合同或协议。

  对自开票纳税人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其企业所得税按月或按季预缴时,一律按预计利润率6%分月或分季计算出预计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

  经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年检后整改,整改期间企业所得税按其开具发票金额按10%的应税所得率征收。对整改到位且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企业所得税实行据实征收。

  收入不入帐,隐匿不计或少计收入的;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提供货物运输劳务,但经营收支未纳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财务会计核算,只向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管理费)的;有虚开、代开票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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