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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提示

2014-09-03 文章来源: 赵静扬 信息提供:中国证券报 浏览次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企业投资经营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建设的,凡符合条件的,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
  根据通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企业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以及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草案)》中规定,政府将国家重点公共设施项目实行"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即符合条件的企业从取得经营收入的第一年至第三年可免交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4]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享受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投资经营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如码头、泊位、航站楼、跑道、路段、发电机组等)建设的,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
  (一)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
  (二)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
  (三)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的其他问题,继续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的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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