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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强化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的征管

2013-08-08 文章来源:张子斌 曹松柏 左晓锋 信息提供: 中国淘税网 浏览次数:

  通过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以下简称两税)的征管实践,笔者认为两税管理中存在着不少问题,如耕契两税底数不清,资料收集整理不全,地方政府干涉较大,管理不够规范等。
  目前,耕契两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纳税主体不规范、不明晰,收入存在人为调控现象。《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但在实际缴纳税款时,有签订合同时实际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来纳税的,也有政府出钱并直接以政府的名义来缴税的,还有的专门成立一个代理公司用来代理缴纳两税的。  
  房产交易过程中在买卖合同上做"价格"文章,尽量少缴契税。
  税源底数不清,征管基础薄弱。耕地占用税税源大多零星分散、结构复杂,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个体私营企业和乡镇集体企业,还有各类经济开发区、公路铁路建设等,且有相当一部分税源地处农村偏远地区,由于两税管理人员的配置尚不齐备,很难做到全面、深入控管。
  两税征管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较难行使。首先,由于市场价格属于动态且灵活的变数,如何才是"明显低于",怎样的理由才算正当,目前政策尚未明确规定。其次,即使根据有关情况判定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计税价格就应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但由于土地、房屋成交价格的高低受位置、交通、楼层和结构等各种因素的制约,要将这些情况摸清楚,需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
  减免手续不规范、征管资料不齐全。耕契两税均有明确的减免范围,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未严格按规定的程序来办理有关手续,有的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干脆就不申报,有的为了做大财政基数把符合与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混合在一起缴税。
  针对耕契两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由于法律层面缺失的原因,对逃漏两税执法依据不足。建议提高耕契两税征收的法律效力,尽快制定两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  
  健全协税护税网络。税务机关应积极主动与政府和各相关部门沟通,建立密切的协作机制,保证征管工作的各个环节畅通和无缝连接。目前,在不少地方,耕契两税税源尚无基础数据库,两税的征收还需依靠乡镇协税力量,还要各部门的协助配合。在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中,政府要当好"掌门人",建立健全一体化管理机制。耕地占用税应依靠乡镇和村委会的协税力量,与乡镇建管部门、国土部门密切合作,提前介入农村占用耕地建房或搞其他非农建设审批办证环节,及时掌握纳税人的全部信息。并逐渐摸索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农村耕地占用税征管模式。
  夯实征管基础,强化征管力度。一是加强动态管理和调查核实,充分运用现代化税收管理手段,将已普查清楚的税源底数输入征管系统,建立健全台账。二是建立申报价格确认制度。三是建立商品房价格备案核实制度。在掌握真实的商品房成交价格和交易时间的基础上,建好"房地产交易信息库"。四是实行二手房交易评估确认制度。杜绝人为操作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和人情税、关系税等问题的发生。五是规范两税执法行为,开展评议考核活动,严防不规范执法和杜绝错误执法行为。  
  优化办税流程,完善服务举措。当前两税征管还停留在摸索阶段,各地征管方式差别很大,省级地税局的耕契两税征收管理办法也未涉及具体征管程序,长久来看不利于规范管理。省、市局可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明确两税管理规程,指导基层规范征管。
  作者单位:江西省九江市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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