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西兰Z&F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报缴纳的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888万元顺利入库。这是河南省迄今为止金额最大的一笔"两头在外"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款。
在对企业股权转让信息的核查中,一条信息引起了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税务人员的注意:辖区内某公司的新西兰股东在2012年9月将持有公司6%的股权转让给中国香港的另一家公司。经过认真查阅交易资料,该局确认了交易事实。
现行税法坚持属人、属地相结合的原则,对未在境内设立机构、但有来源于境内的收入的非居民企业,也应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对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管理方式,都作了明确规定。外方股东和辖区公司起初对该业务涉及的税收问题不甚理解、疑虑重重,通过税务人员耐心沟通,外方股东表示愿意配合税务机关就转让股权取得的收益进行纳税申报。
按照规定,非居民企业未按期如实申报的,税务机关将依照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处理。这也提醒境内单位在发生进口固定资产、接受劳务、购买和使用专利、租入资产、分配利润、借入资金、接受境外企业提供介入资金的担保、境外企业转让位于中国境内的财产(股权)等境外往来事项时,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为加强非居民企业、特别是"两头在外"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税收管理,该局"三管齐下":第一,向纳税人宣传政策。第二,建立政府部门信息交换机制。第三,建立辖区内企业股权信息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