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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试点地区高新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可按8%税前扣除

2013-04-25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昨天,上海市财政局网站全文转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的《关于中关村东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4号)。令人遗憾的是,这一文件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网站迟迟未予发布。
  14号文规定,中关村、东湖、张江三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这四个试点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里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试点地区内、实行查账征收、经试点地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一般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可见,试点地区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比例的限制大大放宽,有利于类似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进一步加强职工教育培训,体现税收政策对于人力资源的涵养作用。
  上述政策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执行。
  《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专项用于企业职工后续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国家发改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切实执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中关于"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的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要保证经费专项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严禁挪作他用。
  对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述企业而言,为了减少会计税法差异,中国财税浪子(公共微信taxlangzi)建议符合上述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账务处理上可以在年初按照8%的比例提取职工教育经费,计入资产成本或者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负债。实际列支时,将实际使用数尽量控制在计提比例范围内(税收上的扣除是针对实际支出数,而非计提数)以保证教育经费既合理列支,又不产生税收意义上的"指标闲置"。如果提取数全部按照规定"用光"当然是最理想的情形。对于当年计提而没有实际支出的部分,我建议在年底一次性转回,这样就最大程度较少了纳税调整,企业也不会因此而吃亏。以后年度,循环进行类似的处理。当然这样的处理带有很大程度的"理想化",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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