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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在税的边缘徘徊

2013-04-07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1. 私募基金的存在形式
  在当前的业态中,私募基金多以投资管理公司、咨询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的形式存在,具有一定的"地下"的运行方式。按一般企业或合伙企业的方式计算缴纳相关税项。依当前的税收法规,主要分为如下两种适用的分类:
  (a)有限合伙形式,买卖金融商品须计算缴纳5%的营业税,在计算先分后税的情形之下,自然人投资者按个体工商户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投资者按25%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b)公司形式的,则营业税同上,直接作为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主体,在分配给自然人时,按20%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分配利润给公司股东时,则适用股息、红利免税的处理。
  2. 现在关于基金的税收优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8号)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的规定: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当前的基金的优惠政策,更多是给有"身份"的基金准备的,即公募基金,或者对于部分特别批准的基金,也是给予了免税的优惠。
  3. 私募基金享受税收优惠的前景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将私募基金作为具有金融属性的金融产品纳入规制范围,新基金法将于2013年6月1日正式实施,这或许会给私募基金带来利好。
  在当前私募基金的发展过程中,地方政府的财政支持显得的非常重要,这也是存在需求之下,一种对基金有利的操作方式。
但是在现实当中,部分私募基金是以往来款为客户提供投资理财行为的,但对外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登记为所有人,在当前以代持形式操作的模式中,税务机关往往不予以认可直接进行往来处理投资收益,因为这种处理会打破税法的刚性,让经济关系变得更加自由,影响到所得税的利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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