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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20“喊打”跨国避税 监管不力加大反避税难度

2013-03-01 文章来源:孙承希 信息提供:财会信报 浏览次数:

  莫斯科当地时间2月16日,二十国集团(G20)财长与央行行长会议将打击跨国避税与货币政策、汇率操控一同做为会议的三大焦点。
  而近日,一份来自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报告指出,某些大型跨国公司运用策略,使得每年只需缴纳5%的企业所得税,而很多规模较小的企业则需要缴纳30%的税。
  “我们需要强有力的国际标准,以确保跨国公司能跟其他普通公司一样,缴上他们应缴的税。” 英国财长乔治·奥斯本表示。
  G20会议对打击跨国避税形成了高度一致的意见,反避税需要国际上的通力合作。那么,合作中涉及哪些复杂问题?同时,在反避税管理中,“转让定价”越来越受关注,打击“转让定价”的突破口又在哪里?本报记者特此采访了业内专家。
  “避税大户”的特权与贡献不匹配
  跨国公司中的超级巨人往往也是避税大户。据国外媒体报道,谷歌通过其爱尔兰的分公司以及百慕大群岛的空壳公司等渠道走账,仅2011年在全球成功避税约20亿美元;星巴克近三年间通过荷兰的公司转移利润,没有向英国政府缴纳一分钱;亚马逊在欧洲的销售通过卢森堡分公司走账,按利润额的11%缴税,不及其主要市场平均企业所得税率的一半;苹果公司2011年在美少缴了24亿美元的联邦税……
  “发达国家在金融危机之前并没有太多的财政压力,然而在金融危机后,美国与西欧国家集中力量向‘跨国公司’以及‘避税天堂’开火。中翰国际转让定价税务服务联盟业务总监王骏告诉本报记者。
  资料显示,2011年10月,丹麦政府发表了一份备忘录,打击欠缴企业所得税的跨国公司。对文件不全的转让定价调整处以25万丹麦克朗的罚款和所得额10%的附加罚款;葡萄牙政府发布《打击税收和关税欺诈及逃税战略规划》文件,提出以刑事措施、立法措施、行动措施和制度措施四大途径打击偷逃税款。
  G20会议公报指出:“鉴于跨国企业遵循的避税措施将侵蚀各国税基,威胁国际税收体系的稳定,因此各国将采取严厉措施来解决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的现象。”英国财政大臣乔治·奥斯本呼吁对现存税制进行改革,并表示愿与法、德等国一起合作,打击跨国企业的避税行径。随后法国、德国财长也相继表态,要集体行动打击跨国避税。
  王骏指出,企业为一个国家税收所作出的贡献,应该和该企业所取得的经济利益相匹配,否则有悖于经济学的成本收益均衡规律。
  “这是税法公平正义原则的体现。众所周知,通过跨国避税的企业由于实际承担的税负很低,其产品或服务在市场上则非常有竞争力。这将导致同行业中其它诚实照章纳税的企业处于相对不利的竞争地位,显然有违税法的公平原则。”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天永表示,“不过,也要考虑到国际间的重复征税的问题。”
  然而真正令人担忧的正如OECD秘书长安赫尔·古里亚所言:“避免双重征税现在已经演变成了双重不征税。可是它基本上还是合法的,所以我们需要修改法律。”毋庸置疑,国际间反避税合作需要取得实质性的突破的要求已迫在眉睫。
  监管不力加大国际反避税难度
  2004年,国际联合反避税信息中心(JITSIC)在英国伦敦成立,旨在通过开展双边税收协定框架下的实时信息交换,更有效地识别和遏制各种恶意税收筹划。2011年9月,中国正式加入该组织,此前该组织包括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英国、美国、韩国等6个成员国,以及法国和德国2个观察员国。
  为何国际反避税难度如此之大,王骏告诉本报记者,监管不力是重要的原因。“对于分支机构遍布世界各地的跨国企业来说,每个国家的税制结构不一样,税务机关的监管能力也不相同,因此就造成了一个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过去通过情报交换,现在看来实施这些手段耗时长,效率低。”
  “另一方面,反避税规则本身的普遍化和优化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王骏说,“在发达国家内部,这些协议尚存在有争议的地方。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国际间的反避税规则、协议是否能合理地保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更是一个问题。”
  对此,刘天永则认为,国际规则、协定等需经发展中国家同意、签署才对该发展中国家产生约束力。因此,发展中国家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是否参与由发达国家制定的国际规则,以最大限度地维护本国的利益。
  2013年1月,首届金砖国家税务局长会议在印度新德里举行。会上,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表示,金砖五国是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的代表,要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建立对话和交流的平台,并在国际税收和转让定价实践中研究和探索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问题。从多边角度,增强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税收领域的话语权;从双边角度,促进五国间的税务交流和合作,避免和消除国际双重征税。
  对于国际反避税合作的建议,王骏表示:“各个国家都认为自己是一个拥有独立的税收主权主体,而跨国公司当初在制定极其缜密复杂的税收筹划规划时,就早已将不同国家的税制结构、税收环境以及他们可以在税收协定可以打‘擦边球’、‘钻空子’的地方纳入考虑范围。因此,反避税需要国与国之间形成一个合力。”
  刘天永表示:“通常而言,各国之间的合作方式主要是签订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等双边或多边协定,或签订双边多边税收情报交换协议,通过加强信息交换等方式打击跨国避税。打击跨国避税需要各国之间的更为广泛和紧密的合作,许多国家在此方面也做出了诸多努力。”
  在十几年前,我国在这方面的力量相对比较薄弱。随着经济发展,目前,我国在反避税方面也体现出比较强势势头。我国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就提出了反避税问题,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开展反避税调查工作,当时确定的反避税重点就是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润避税的行为。1992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反避税开始进入实施阶段。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专门规定了特别纳税调整条款,确立了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反避税制度,是我国首次较为全面的反避税立法。
  反避税聚焦转让定价企业应高度重视相关风险
  转让定价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在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等时制定的价格。通常高税国企业向其低税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时制定低价;低税国企业向其高税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时制定高价。这样,利润就从高税国转移到低税国,从而达到最大限度减轻其税负的目的。转让定价是跨国关联企业避税的一种方法。有业内人士称,只要跨国公司为了实现整体利益最大化,转让定价就永远存在,避税与反避税就永远存在下去。
  “四大”之一的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发布的2012年全球转让定价调查报告显示,日本、加拿大、印度、德国和英国的未完结转让定价审查案例数量最多。调查发现,转让定价的审查不限于一般认定的高风险交易。
  此前,各国政府通常采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利法、打击跨国企业利用转让定价的方法逃避税收,但效果一直不是很理想。上个世纪90年出现了预约定价协议(简称APA)方法,才体现出转让定价审查技术手段上的优化。
  刘天永介绍说,实践中,税务部门往往要求企业提供转让定价的同期资料,详尽地提供企业的组织结构、生产经营情况、关联交易情况、可比性分析、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等关涉企业关联交易的诸多信息。税务部门会根据其掌握的企业信息,通过对企业销售收入、利润额及利润率、关联交易额等财务数据的分析和判断,重点关注长期亏损和微利且具有大额关联交易的企业,并以此为突破口开展反避税调查工作。
  王骏补充道:“首先,税务机关要看该企业在中国的利润率水平的高低,可以通过国际上公开的数据库、或其内部数据库找出可比的分析对象。通过大量数据的比较发现某些企业的利润率不在正常区间的范围内,下一步,就将对该企业实行反避税调查。”
  审查面前,企业需把握转让定价合规性风险。王骏建议,第一,要了解世界各国税制以及国与国之间协定、条约的特点。要把握各国的具体的税收法制环境,否则将会增加避税风险。第二,企业自身避税的具体安排需要和该国的征管环境相匹配。例如我国在2008年之后反避税审查比较严苛,企业税收筹划相对来说需要更加谨慎。
  刘天永则建议:“对于‘走出去’的企业,应认真研究我国与投资目标国之间签订的税收协定,在合理避税过程中应当高度重视所在国税收政策的变动风险,加强对当地税法的合规性管理,降低企业因错误的遵循失效的税法法规等造成的经济损失。此外,企业也应当适度关注可能存在的汇率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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