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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首例一般反避税案在西安取得突破

2013-01-22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据中国税务报《总局批准立案的首例涉嫌滥用税收协定的一般反避税案取得突破》疑问披露,巴巴多斯一非居民企业缴纳所得税4000余万元(中国税务报 2013年1月16日  锁苗李千阳记者 陈显信)。
  记者从陕西省地税局获悉,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立案的第一起涉嫌滥用税收协定一般反避税案取得突破性进展,巴巴多斯一户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取得股权转让收益应缴纳企业所得税4000余万元近日入库。
  据了解,2010年12月底,巴巴多斯一户非居民企业向西安市地税局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要求根据中巴2000年签署的双边税收协定第十三条第四款有关规定,就其转让我国境内全资子公司100%股权、金额7.8亿元所取得的股权转让收益6706万美元免征企业所得税。接到该纳税人要求享受协定待遇申请后,西安市地税局依法审核申请资料,发现了可疑之处。与绝大多数税收协定不同的是,中巴2000年签署的税收协定规定,包括转让股权在内的其他财产收益仅在居民国纳税,即巴巴多斯企业仅在巴巴多斯纳税。2011年,中巴税务主管当局以签署税收协定议定书的形式对该条款作了修订,修订后的条款规定,中国对50%以上来自不动产的股权收益拥有征税权,该纳税人股权转让恰巧发生在此时,这是否是巧合?
  陕西省各级地税局国际税收部门上下联动,成立了专项调查小组,多次召开座谈会和业务研讨会,对此股权转让、关联企业和关联交易展开了调查取证,并及时与上述纳税人及其代理人谈判协商。在调查取证和谈判协商中,陕西省地税局多次向国家税务总局专题汇报,得到了国家税务总局的全程指导。该局还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向巴巴多斯税务主管当局发出专项情报请求,核实该纳税人的税收居民身份。
  从形式要件上看,该纳税人提供的享受协定待遇的材料很完备,纳税人及其代理人坚称其公司依据经营常规在巴巴多斯合法注册设立,能够对投资项目实施有效管理。陕西省地税局全面掌握了股权转让及其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后,基本确定该纳税人为经营受限的特殊类型国际公司,缺乏经营实质。但依据国际惯例,判定居民身份的标准是由一国国内法规定的,对巴巴多斯发出的专项情报石沉大海。调查谈判一度陷入僵局。
  陕西省地税局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联系到我国驻国际联合反避税信息中心(目前有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韩国、中国、法国和德国9个成员国)英国伦敦办公室的主管当局代表。借力这个平台,通过与我国常驻代表多次沟通,最终从国际联合反避税信息中心相关国家税务主管当局取得了关键性证据,进一步证实了该股权交易的实质,与已掌握的内部证据一起形成了完整证据链,有效识别和遏制了该纳税人试图利用两国税法差异和税收信息交换局限性而实施的不良税收筹划。
  通过与该巴巴多斯企业高层人员的多轮谈判和沟通,该企业最终认可了中国税务机关作出的纳税调整决定,并于2012年12月21日缴纳4000余万税款。目前,后续处理工作和对关联企业的调查还在继续。
  中国财税浪子王骏点评:
  这个案例的关注点在于:
  1、总局对此立案,说明总局已经在部署一般反避税的操作机制安排,一般反避税如何从探索性的“纸上谈兵”变成真刀真枪的“兵戎相见”,总局估计已经有了操作性的程序安排。
  2、2008年总局曾经发布国税函文件披露过新疆乌鲁木齐一则针对巴巴多斯居民的反避税案例,此案相对比上一个案例有共性也有个性,这也说明,判例法在我国的税务实践中如何去运用,“税”、“代”、“企”三方都在摸索。
  3、一般反避税最根本的落脚点在哪里?非居民从一个国家获取的经济利益是否与其所承担的纳税义务相匹配,如何判断这种匹配性?
  4、国际联合反避税中心发挥了显著的作用,这需要中国在日后加强这一机制的运用。
  5、陕西局在反避税领域越来越引人注目,比如本案,比如中国首例资本弱化调整案例。陕西无疑会成为中国西北地区的反避税中心。中介机构应该充分重视西安为中心的西北地区的国际税收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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