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36号公告,石脑油和燃料油使用企业享受消费税退(免)税优惠的方式大为简化,相关企业都能从中间接受益。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以下简称36号公告),让很多生产、使用石脑油和燃料油的化工企业感到十分高兴。根据该公告,石脑油和燃料油使用企业享受消费税退(免)税优惠的方式大为简化,相关企业都能从中间接受益。有关专家说,36号公告对促进我国化工企业健康发展,丰富人们的日常生活将产生十分积极的影响。
优惠方式变得更直接
36号公告的主要内容有备案程序管理、退(免)税政策及操作管理和税收日常管理3部分内容,共33条。有关专家介绍说,36公告并没有对原有的消费税退(免)税政策作任何改变,改变的只是优惠方式,即变间接优惠为直接优惠。
记者了解到,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45号,以下简称45号文件),燃料油消费税免税管理比照该办法执行。45号文件规定,进口石脑油免征消费税。国产专门用来生产乙烯和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也免征消费税。其中,国产石脑油免征消费税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石脑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生产出石脑油后,自己用来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二是生产企业生产出石脑油后销售给其他企业使用,但这些石脑油的使用企业(以下简称使用企业)必须将购买的石脑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在第二种情况下,生产企业必须凭借使用企业出具的《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才能免税,然后再以不含税价格将石脑油销售给使用企业,因此免税政策不能直接惠及到使用企业。
对此,大连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税源管理五科科长舒雪梅进一步记者,为解决使用企业不能享受免税政策的问题,45号文件规定,生产企业在销售石脑油和燃料油的时候必须判定购买方的使用用途,以便执行不同的价格。为方便生产企业准确判定购买方的用途,45号文件采取了《证明单》的管理方式,即生产企业凭使用企业出具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证明单》,就可以按不含消费税的价格销售。凡不能够出具《证明单》的,则按含消费税的价格销售。最终,生产企业凭收到的《证明单》注明的销售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缴消费税,这样,使用企业购买的石脑油和燃料油就是不含税的。也就是说,在原办法下,使用企业是通过间接的方式享受退(免)税优惠的。
36号公告采取了一种全新的办法——使用企业可以按实际耗用数量直接申请退(免)税。也就是说,使用企业在购买石脑油和燃料油时,可以直接根据实际耗用的数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免)税,而不必再“绕道”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
石脑油、燃料油供不应求
国家为何要改变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及使用企业退(免)消费税的优惠方式呢?一位业内人士坦言,这是因为我国石脑油、燃料油供不应求,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化工产业的发展,并会对人们的生活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
对于绝大多数人而言,石脑油和燃料油是一个十分陌生的化学名称,但却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比如,飞机用的航空煤油,汽车用的汽油,柏油马路用的沥青,还有包装材料、容器、管道、单丝、电线电缆、日用品等,都是以乙烯和芳烃类化工产品为原料经过深加工后生产的,而石脑油和燃料油又是生产乙烯和芳烃类产品的重要原料。
作为和人们日常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乙烯和芳烃类化工产品,在我国一直处于紧缺状态。以乙烯为例,据统计,我国目前乙烯自产供应量只能达到需求的48%,还有52%依赖进口。因此,通过税收优惠鼓励相关企业加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生产力度,成为我国近年来一直坚持的一个政策导向。
2006年4月1日,国家调整与完善了消费税政策。那次调整,将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和燃料油一并纳入了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与汽油、柴油一起构成了“成品油”税目。由于石脑油、燃料油是乙烯、芳烃产品生产的重要原料,对石脑油、燃料油征收消费税后,国产乙烯、芳烃产品的原料成本中就包含了消费税,而进口的乙烯、芳烃类产品成本中不包括消费税,导致国产乙烯、芳烃产品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专家介绍说,为促进我国烯烃类化工行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2008年和2010年先后发布了《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8号,以下简称168文件)和《关于调整部分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66号,以下简称66号文件)。168文件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国产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对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进口石脑油先征后返;66号文件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原料的燃料油免征消费税。168号文件和66号文件执行时间到2010年年底结束后,又经国务院批准,目前继续执行。
“不难看出,优惠政策已经优惠到家了,关键问题就是要将优惠政策的推动力变成真正的生产力。我想这应该是36号公告出台的重要原因。”一位业内人士说。
产业链上相关企业均受益
有关专家说,36号公告从拓宽使用企业进货渠道,提升使用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力度,鼓励代理商进口,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等方面,都有很多突破,其目的就是促进我国化工企业健康发展,尤其是乙烯、芳烃类化工企业的健康发展。“产业链上相关企业均受益。”有关专家说。
根据45号文件,只有使用企业才能凭税务机关开具的《证明单》从生产企业购进免税石脑油和燃料油,其他企业如销售公司等商贸企业就无法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单》,进而无法向生产企业出具《证明单》,也就无法从商贸企业购买到不含税的燃料油和石脑油,因此无法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36号公告,生产企业对外销售石脑油、燃料油征收消费税,使用企业按实际耗用数量退税,这样,即使使用企业向商贸企业购买石脑油和燃料油,也能直接享受到政策优惠,使用企业的进货渠道将因此拓宽,不再受《证明单》的限制。
36号公告在让使用企业进货渠道拓宽的同时,也让一些商贸企业的生意更好做了。一家燃料油进口企业的财务负责人告诉记者,在我国只有有资质的企业才能进口燃料油,而且进口的额度是有严格限制的。他们公司的主要业务,就是根据国内客户的需求在国际市场上进口各种型号的燃料油,然后再销售给国内客户。在原办法下,由于他们属于燃料油的代理公司,不是燃料油的生产企业,无法取得《证明单》,也就无法享受消费税免税优惠,因此他们销售给国内客户的燃料油就是含消费税的,价格自然会高出国内同类产品。在这种情况下,很多国内客户不愿意从他们手中购买燃料油,作为代理商,他们的生意就很难做了。而按照36号公告,其客户可以直接享受退(免)税优惠,困扰他们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一般情况下,我们的客户每次的购买量都涉及上亿元的资金,这生意要是不能做了,公司就赔大了。”这位财务负责人说。
舒雪梅表示,按照168号文件和66号文件规定,对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用作乙烯、芳烃产品生产的石脑油和燃料油,要凭《证明单》免征消费税,再以不含消费税价格销售给使用企业。由于石脑油、燃料油价格目前没有纳入国家统一管理,石脑油、燃料油价格随行就市。加之石脑油、燃料油的资源掌握在生产企业手中,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制约,生产企业往往处于主动地位,在实际执行时,销售价格往往没有完全按照不含消费税价格销售。据了解,价格优惠一般只在应优惠水平的70%左右。也就是说,国家给的免税政策没有完全落实到使用企业,生产企业从中“偷偷占了便宜”。根据36号公告,使用企业按照实际耗用数量退还所含消费税,而且是按全额直接退给企业,能够完全保证使用企业的利益,使国家的优惠政策落实到了实处。
“随着研发的深入,利用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还能生产出许多新的产品。随着这一领域的进一步蓬勃发展,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对人们今后生产、生活的积极影响十分值得期待。”有关专家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