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残疾人就业,落实残疾人就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要求,近期,市局下发《关于本市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沪财税〔2011〕97号),明确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安置残疾人的就业单位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的6个月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在3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经审核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单位,免征该纳税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对于上年度已通过残疾人就业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年度审验的单位,其当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可暂缓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