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肯尼亚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时,双方同意下列规定应作为协定的组成部分:
一、关于第七条第一款,在确定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利润时,对于归属于常设机构所在缔约国一方的常设机构的利润,应以该常设机构从事的活动产生的利润为限。
二、关于第十一条,在第三款中,“由缔约国另一方政府全部拥有的任何金融机构”在中国是指:
(一)国家开发银行;
(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三)中国进出口银行;
(四)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五)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六)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下列代表,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在本议定书上签字,以昭信守。
本议定书于2017年9月21日在内罗毕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在解释上遇有分歧,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孙瑞标 肯尼亚共和国政府代表卡姆·图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