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一家上市公司的财务总监,在闲聊时,对方提出一个问题:"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可以筹划吗?"这其实不是个问题,因为网络上、报刊上,有关业务招待费筹划与控制的文章老多了。
简单归纳一下,大致有这样的两种:一种是比例控制法,一种是业务转换法。
所谓比例控制法,就是计算出一个最佳的业务招待费发生比例。比如说假设企业年销售(营业)收入为A,当年业务招待费为B,则当年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B×60%与A×5‰二者的较小者,只有在 B×60%=A×5‰的情况下,即B=8.3‰A时,或者说业务招待费为销售(营业)收入的8.3‰时,企业实现了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最大化。
所谓业务转换法,就是把业务招待费转换成其他费用。比如说企业本想招待客户,但考虑到超标问题,不妨将拟用于招待的款项用于购买小礼品,并在小礼品上印上单位名称等,这样就可以转换成了业务宣传费,不仅当年扣除额就增大了很多,而且还将永久性差异调整成了暂时性差异。
【可行性分析】但问题是,上述两种主流的纳税筹划思路究竟有多大的可行性呢?
首先来分析比例控制法。确实,就计算结果而言,业务招待费为销售(营业)收入的8.3‰时,企业确实可以最大化的扣除业务招待费。但问题是,一个企业与客户洽谈业务并准备招待客户时,或者在招待客户时,是否能够准确地知道:只要招待客户,花费8.3元钱,就一定能让客户签订100的销售合同?就一定能够最终实现100元的销售?或者说,客户意向性签订合同1000万元,那么企业就必须陪客人一次性吃上83万元?这一切好像不太可能。所以,这种比例控制法在理论上分析还是有意义的,但实践中并没有任何的适用价值。
再来谈业务转换筹划思路。应当承认,这种思路有其合理性,但在实践中也很难施行。因为业务宣传与业务招待是很难进行转换的。业务招待费与业务宣传费最大的区别就是:业务招待费是针对特定对象发生,具有明确的指向性;而业务宣传费则是随机发生,没有针对性,对象更不能特定。企业针对特定对象而发生的费用一般只能确认为业务招待费,即使是印刷有本单位名称等的小礼品,在随机发放给非特定对象时,完全可以确认为业务宣传费,而如果发放给特定的对象,包括合作对象、客户时,仍然应当作为业务招待费处理。有人可能说,只要企业不告诉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就不知道企业针对的对象是随机还是特定。确实,做到这一点并不困难。但由于这种做法违背了诚实原则,特别是违背了如实履行纳税义务原则。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出,当被认定为偷税违法。
【分析结论】
所以,结论其实是非常明确的:目前有关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两类筹划思路都不具有可行性,其中控制法属于纸上谈兵,徒具理论意义,而无现实操作性;而业务转换法可行,但却存在重大的偷税违法风险。
对企业来说,只要在日常经营中,注重控制业务招待费,确保成本尽可能低即可,而不必追求所谓的税前扣除最大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