佣金制可以避免汽车经销商之间竞价销售给厂家造成的不利影响,还可以对一国(地区)的市场适度分制,避免过度竞争,有利于代理经销商在既定区域内开展有效的营销策划、发展销售网络、完善售后服务、反馈市场信息充分发挥以流通促生产的作用。当前在医药和汽车流通行业,经营模式由购销制逐渐过渡到佣金制是已成为比较时髦的做法。然而,佣金制和购销制对企业的纳税影响是不一样的,特别是对于有进出口贸易的企业,由于关税、进口消费税、进口增值税等税种的存在,对企业纳税影响颇大。另外.由于佣金制模式与购销制模式相比营业收入额明显减少,而企业广告宣传费是按照营业收入额的一定比例在企业所得税税前限额扣除。所以广告宣传费有时不能全额税前扣除。
案例简介
美国A公司是小汽车生产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了一家全资子公司一一日公司销售其生产的小汽车,一直采用佣金制模式,即日公司为A公司介绍销售一辆汽车,A公司支付其20%的佣金。日公司2010年为A公司销售汽车1 000辆,销售金额1亿元(到岸价)。8公司取得佣金收入2000万元。销售费用及其他支出 ;1 600万元,其中广告宣传费支出800万元。2010年营业利润400万元。进口小汽车关税税率为25%,消费税税率为9%,增值税税率为1 7咒,佣金收入营业税税率为5%。
税负分析
(一)现行经营模式(佣金制)下的税负
201 0年进口小汽车缴纳关税:10000x 25%=2500(万元);
缴纳消费税:1 00 0 0 x(1+25%)/(1-9%)*9%=1236.26(万元)
缴纳增值税: 1 00 0 0 x(1+25%)/(1-9%)*17%=2335.16(万元)
上述三项税收由进口企业A公司缴纳.合计缴纳关税、消费税,增值税6071 42万元。
另外 日公司还需缴纳营业税:2000 x 5%二100(万元)。因为广告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前只允许扣除按营业收入的15%进行扣除,所以税前允许扣除广告宣传费2 O 0 0 x15%=300{万元),广告宣传费一项还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在没有其他调整项目的情况下;
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400~200)x 2 5%=150(万元);
企业税后利润为400-150=250(万元)
(二)购销制经营模式下的税负
假设改为购销制,即A公司先将小汽车销售给境内的B公司.然后日公司再将进口的小汽车销售给客户。
2010年进口小汽车缴纳关税:8000x 25%=2000(万元);
缴纳消费税.8 000 x(1十2 5%)/ (1-9%) x9%=989 01(万元);
缴纳增值税;8 000 x (1+2 5%)/ (1-9%)*17%=1868.13(万元)
B公司按照佣金制模式下的进口价1亿元加上进口环节缴纳的关税2500~T元,消费税1236 26万元后的价格对外销售汽车时.再缴纳增值税13736 26 x 17%-1868 13-467 03(万元)。
B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13736 26 8000-2000 989 01-1600+100)x 25%=311.81(万元)
(三)税负及税后利润比较
采用购销制模式后进口小汽车的关税、消费税、增值税由原来的A公司负担改为日公司负担。但是与采用佣金制相比,进口关税少了500.;5-元,进口消费税少了247 25万元。营业税少了100万元,增值税负没有发生变化。另外企业所得税税前多扣除广告业务宣传费200万元,税后利润为935 44万元,比采用佣金制模式增加了785 44万税后收益翻了近两番。
结论
通过上面的分析 购销粗模式税负和税后收益明显优于佣金制模式。主要是因为佣金制模式下佣金收入缴纳营业税,而转为购销制模式后,佣金收入转化为增值额缴纳增值税。虽然增值税1 4. 5%的税负率远高于营业税5%税负率,但因增值税可以向购货方收取,且购货方取得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所以总体税负未增反降。特别是在销售进口货物的情况下表现更为明显。这是因为购销制模式下佣金变为国内企业的购销差价。从而进口货物价格下降,相应进口货物关税、消费税税负下降:另外,采用购销制模式后企业营业额加大,广告业务宣传费得到全额税前抵扣。但是要注意的是,因境外A公司与境内B公司是关联企业,其购销行为是关联交易,因此,要按照公允价格确定交易价格,否则会被税务机关进行特别纳税调整。
由于世界各国的税收制度差异很大 公司在考虑经营模式转变的时候,应加强对汽车销售国税收制度的研究和税收法规的收集,并详细测算经营模式转变给企业带来的税负变化.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营销方案是经济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