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价服〔2013〕338号
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4号)、《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国税局、福建省地税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闽价服〔2013〕338号)等有关规定,福建省物价局会同福建省国税局、地税局制定了福建省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件)。现就相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服务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分为计件服务收费标准和计时服务收费标准。计件服务收费实行差额定率累进计费,费用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收取。
二、对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收费标准暂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三、本标准自2013年9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附件:福建省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服务服务收费标准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国税局 福建省地税局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
1.表中第1项和第3项以知识产权、无形资产为主要业务的单位,以营业收入为计费基础;其余单位以资产总额为计费基础。
2.允许上下浮动30%。
3.对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非营利单位的服务收费,可按基准价下浮50%;对小微企业、特困企业、破产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服务收费可按基准价下浮50%。
4.对上市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和“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鉴证”收费可参照上述收费标准执行,也可由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二、计时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
(一)主任、副主任税务师 400—600元/小时
(二)注册税务师 150—300元/小时
(三)助理人员 50—110元/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