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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业绩、少交税能否兼得

2006-04-14 文章来源:佚名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面对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不少公司很矛盾,很多税收筹划方案也会减少会计利润,自然在税降的同时业绩看起来也令人沮丧。特别是对于需要融资的公司以及一些想申请其股票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来说,究竟要好业绩,还是要少交税,更是难以取舍。而本文将给大家提供几个降低应纳税所得额还可保持利润水平的方法。
   一、固定资产折旧筹划:会计上直线折旧,税收上加速折旧
  根据国税发[2003]1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允许实行加速折旧。企业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固定资产可在申报纳税时自主选择采用加速折旧的办法,同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原采用的直线折旧法(或工作量法)不变,而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则可以改为加速折旧,其折旧差额部分直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二、技术开发费筹划:会计上按实列支,税收上加扣5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和《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第49号)规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扣除。
  企业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03]244号),适用范围从以前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及国有、集体企业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扩大到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适用。包括从事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的企业。各种所有制企业均可享受。
  例如,某企业上年度发生技术开发费120万元,本年度“管理费用??技术开发费”账户实际列支开发费160万元,本年度会计利润总额为800万元。由于本年度实际列支的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已超过10%?(160-120)÷120=33.33%?,因此,在计算所得税时,除了可以据实扣除管理费用中列支的160万元技术开发费外,还可再加扣80万元?160×50%?的应纳税所得额。经过纳税调整后,计税利润为720万元(800-80),而会计利润仍为800万元。
  三、投资抵免筹划:会计利润不变,直接抵免所得税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财税字[1999]290号)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所得税中抵免。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例如,某公司技改项目2001年国产设备投资额为1000万元,若2000年应纳所得税额为100万元,2001年税前会计利润总额为1600万元,按规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528万元(1600×33%),但因享受投资抵免税收优惠,可以在新增的428万元税款中抵免400万元(设备投资额的40%),抵免后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为128万元,而会计利润仍为1600万元。
  四、弥补亏损筹划:“利润分配”账户弥补,先弥补后纳税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纳税年度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纳税人前五年内发生的亏损,在用本年度的所得弥补时,并不影响企业本年度的会计利润,这是因为弥补亏损在会计上并不作专门的账务处理,当本年度实现的税后净利润转入“利润分配”账户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自然得到弥补。例如,某公司于1999年开业,当年会计利润为-100万元,经税务机关确认的亏损为80万元,2000年公司税前会计利润总额为400万元,弥补亏损后,2000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20万元(400-80),应纳所得税额为105.6万元,税后净利润294.4万元?400-105.6?,转入利润分配账户后,利润分配科目余额为294.4万元,而全年会计利润总额仍为400万元。
  五、投资国债的筹划: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会计实务中,这部分利息收入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投资收益,直接增加本年利润,但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将这部分利息收入直接从所得额中调减。需要注意的是,对国债的转让收益(或损失)与国债的持有收益不同,虽然均在投资收益科目核算,但对处置收益应并入所得额征税,在申报所得税时不作纳税调整。
  总结起来,这几种方法关键在于运用税法优惠政策,上述几项税收优惠政策适用性较强。如果你企业需要在不影响公司盈利的情况下,直接降低所得税税负,应当予以高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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