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放含税年终奖时注意节点附近一定区间范围内的税后收入变化
(一)6000元节点
1、甲员工的年终奖为6200元。
6200÷12=516.67>500元,适用的税率是10%,速算扣除数是25,应纳个人所得税=6200×10%-25=595元。
个人所得税后的收入=6200-595=5605元;
2、乙员工的的年终奖为5900元。
5900÷12=491.67<500元,适用的税率是5%,速算扣除数是0,应纳个人所得税=5900×5%=295元。
个人所得税后的收入=5900-295=5605元。
企业发6200元和发5900元奖金,对员工个人来说,税后收入是一样的,都是5605元。对企业来说,发6200元的支出大于发5900元,即记入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大,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的纳税调整额大。发6200元和发5900元相比较,员工个人的税后收入一样,但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却不一样。
同理可算出24000元、60000元、240000元、480000元各节点的相应区间,下面为每个节点举一个税后收入相等的例子:
(二)24000元节点
3、丙年终奖24500元,个人所得税3550元,税后收入20950元;
4、丁年终奖23250元,个人所得税2300元,税后收入20950元;
(三)60000元节点
5、戊年终奖62000元,个人所得税12025元,税后收入49975元;
6、己年终奖58647元,个人所得税8672元,税后收入49975元;
(四)240000元节点
7、庚年终奖250000元,个人所得税61125元,税后收入188875元;
8、辛年终奖235625元,个人所得税46750元,税后收入188875元;
(五)480000元节点
9、壬年终奖500000元,个人所得税146625元,税后收入353375元;
10、癸年终奖469333元,个人所得税115958元,税后收入353375元;
所以,企业在发放含税年终奖时,对于在节点附近的数据,需要计算出税后收入进行比较,确保员工的税后收入不降低的前提下,减少企业的薪金支出,从而降低企业的企业所得税。
另外,企业也可以考虑直接发放税后奖金,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还原为含税收入。这样可以避免出现上述对企业不利的结果。仍然以上面出现过的数据举例:
1、税后收入5605元,按国税函[2005]715号规定的方法还原
(1) 找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即5605÷12=467.08,按不含税级距找出不含税所得对应的税率为5%,速算扣除数为0;
(2) 将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成含税的应纳税所得额,(5605-0)÷(1-5%)=5900;
(3) 将含税的一次性奖金数按国税发[2005]9号文的规定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295元。
这样可以避免发6200元与发5900元的个人税后收入一样,但企业所得税税负不同的结果。
2、税后收入188875元,还原后的含税收入(188875-375)÷(1-20%)=235625元,还原时就不会出现250000元的结果。
二、分次发放还是一次发放?
因为年终一次性奖金发放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实质是降低了税率,具有优惠性质,但一年只能用一次,所以企业在选择何时适用该方法时需综合考虑平时员工工资收入额、适用的税率水平、可能的奖金额。因为分次发放时,除了一次用年终奖金的方法外,其他的则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后,计算个人所得税。
例:一部门经理月薪1万元,拟发年终奖25万元。则每月工资适用的税率是20%,年终奖适用的税率是25%。
每月工资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时只考虑扣除1600元)1305元,年终奖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61125元。
这种情况就可以考虑降低年终奖,将一部分奖金并入当月工资,降低年终奖的适用税率。
如果变更为年终奖20万元,将另外5万元分十个月并入当月工资,即有十个月的月薪为1.5万元。
则年终奖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39625元,另十个月的工资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2305元。
节税效益=61125-[39625+(2305-1305)*10]=1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