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通过我国境内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和《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对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另外,有关法规规定,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赞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如某企业在2004年度实现利润1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该企业为了提高其知名度及扩大产品的影响力,决定向社会相关单位捐赠15万元。在税务筹划时,有三种捐赠方式可以选择。一是不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做公益、救济性捐赠或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二是通过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做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三是赞助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
对照相关的税收法规,三种捐赠方式将对企业的实际资金流出量产生不同的影响。
第一种捐赠方式,其应纳税所得额不能作任何扣除,故其应纳所得税税额为33万元;
第二种捐赠方式,其捐赠支出在扣除限额内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故其应纳所得税税额为[100-100×3%]×33%=32.01万元;
第三种捐赠方式,其赞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故其应纳所得税税额为(100-15)×33%=28.05万元。
由此可见,该企业应该第三种捐赠方式进行这次捐赠活动,其现金流出量最少,获得利益最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