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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招聘下岗人员享受税收优惠

2006-03-03 文章来源:佚名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近年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委相继制定出台了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扶持的优惠政策。比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33号)等。这些政策规定,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当年招用下岗职工达到职工总数30%的,并且与这些职工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三年内可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企业在招聘员工时如何充分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呢?下面以一个例子进行分析。

  某餐饮企业现有员工100人,2003年,企业预计全年收入400万元,利润总额100万元(未扣除营业税及相应的附加税费)。随着企业知名度的不断扩大,拟在某商业闹市区增设一连锁店,预计年收入200万元,利润总额50万元(未扣除营业税及相应的附加税费),需招聘服务人员50人。为此,企业财务负责人向老总建议,连锁店作为企业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在招聘服务人员时,应把下岗失业人员考虑在内,并提出了两种操作方案,具体为:方案一:在企业招聘的服务人员中,有20名为下岗失业人员。因为,这20名职工仅占150名职工的13%,企业无法享受税收优惠。则企业当年应缴税费为:营业税30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万元,企业所得税38.61万元,税费合计为71.61万元,企业税后净利润为78.39万元。

  方案二:在企业招聘的服务人员中,50名全部为下岗失业人员(且签订3年劳动合同),因招聘的下岗失业人员占其职工总数超过30%,企业可享受三年内企业所得税减征30%的优惠政策。则企业当年应缴的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不变,仍为33万元,但是,企业所得税可以享受优惠,应缴企业所得税为利润117万元乘以33%税率,再乘以70%,结果为27.027万元,税费合计为60.027万元,企业税后净利润为89.973万元。

  经比较,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税而多获净利润11.583万元,于是,企业财务负责人认为选择方案二为最佳。

  为企业提供税务咨询服务的注册税务师获知这一情况后,却提供了一种更优的方案三和方案四。

  方案三:该连锁店作为独立企业,实行独立核算和独立纳税,则产生了不同的结果。连锁店招聘了20名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40%,连锁店可享受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企业(包括连锁店)缴纳的税收仅是餐饮企业应缴纳的税收,税费合计为47.74万元,企业(含连锁店)税后净利润为102.26万元。此方案比方案二少缴税而多获净利润12.287万元。

  方案四:该餐饮企业调配30名职工到其连锁店,然后又招聘了30名下岗失业人员。因招聘的下岗失业人员占餐饮企业职工总数的30%,企业可享受三年内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的优惠政策,则餐饮企业、连锁店都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企业(包括连锁店)共需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2万元,企业所得税18.018万元,税费合计为40.018万元,企业(含连锁店)税后净利润为109.982万元。比上述方案二少缴税而多获净利润20.009万元。

  该注册税务师建议,在同等条件下,让连锁店作为独立企业而独立核算和独立纳税为好。同时,该注册税务师还强调,企业在利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时,一定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比如,招聘的下岗失业人员要具有《再就业优惠证》、企业要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查并取得相应的《认定证明》,然后向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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