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资本通常是由自有资本(权益)和借入资本(负债)两部分组成。税法规定:股息支付不得作为费用列支,只能在交纳所得税后的收益中分配;而利息支付则可作为费用列支,在计算应税所得中允许扣除。因此,企业在筹资时,要充分考虑利息的抵税作用和财务杠杆的作用,选择最佳的资本结构。
某企业欲筹集资本1000万元,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A方案为1000万元全部以发行股票方式筹集(每股1元,共1000万股),B方案为发行股票筹集600万元(每股1元,共600万股)、负债400万元(年利率5%,年利息20万元)。假设预计实现税前利润300万元,则A方案税前利润为300万元,应纳税额为四万元(300 ×33 %),税后利润201万元,每股收益0.201元;B方案税前利润为280万元( 300-20),应纳税额为92.4万元(280 ×33%),税后利润187.6万元,每股收益0.313元。可以看出B方案比A方案不仅节税6.6万元,而且每股收益比A方案多0.112元。利息偿还方法对扣除金额的影响
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企业筹资的利息支出,凡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计入开办费,自企业投产营业起,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摊销;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计入财务费用。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有关,在资产尚未投入使用或者虽已投入使用,但尚未竣工决算以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因此,企业应尽可能加大筹资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的份额,缩短筹建期和资产的购建期,增加可扣除项目金额。租赁筹资方式对扣除金额的影响
租赁是企业筹资的一种特殊方式,也是企业用来进行税收筹划的一种工具,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往往忽略了租赁的这一作用。
租赁按其性质和形式的不同可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两种。经营租赁,是指企业为了解决生产经营的季节性、临时性的需要,并不长期拥有,租赁期限较短,资产的所有权仍属出租方,企业只是在租赁期内拥有资产的使用权,租赁期满,企业将资产退还给出租人的租赁方式;融资租赁是指租赁期较长(一般达到租赁资产使用年限的75%以上),支付的资金包括了设备的价格、租赁费和借款利息等,租赁期满,承租人有优先选择廉价购买租赁资产的权利的租赁方式。税法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不得直接扣除,而应计入资产价值,以折旧的形式分期扣除。租赁不仅可以避免企业长期拥有机器设备而承担的风险,减轻企业的资金占用负担,而且经营租赁的租赁费用可以列支,融资租赁可以提取折旧,均可加大准予扣除项目的金额,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在企业集团中,租赁带来的益处更为明显:
国内某企业集团内部的甲企业某项生产线价值200万元,未出租前,该设备每年生产产品的利润为25万元,应纳税额为8.25万元(25×33%)。进行纳税筹划后将该生产线租给同一集团的乙企业,为融资租赁方式(租赁期八年),每年租赁费15万元。根据税法规定,租赁后,甲企业应纳营业税0.75万元,租赁收入并入所得额,应纳所得税,假设甲企业租赁后,税率仍为33%,则应纳所得税4.95万元,则甲企业共纳税5.7万元。而乙企业为融资租赁,可以提取折旧,每年19万元。假设租入后,生产线仍能获利润25万元,则扣除折旧后,利润为6万元,如果乙企业无其他利润,则适用27%的税率,应纳税额1.62万元,则甲、乙两企业共节税0.93万元,即使乙企业有其他利润,适用33%的税率,也可节税0.5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