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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人构成的税收筹划

2006-02-28 文章来源:佚名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现行税法的每一税种,都有它的特定的征税范围和纳税义务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如前面所述。根据规定,不同的组织形式,是否构成纳税人有着不同的结果。公司的营业利润在企业环节课征公司税,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而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投资者还要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又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而合伙企业则不作为公司对待,营业利润不交公司税,不构成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只课征各个合伙人分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分公司不构成独立的纳税义务人,与母公司并表后的所得税,而子公司则构成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因此,在设立企业所得税时,要考虑好各种组织形式的利弊,做好税收筹划,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还是合伙企业,设立总公司还是分公司。

  纳税人甲、乙、丙经营一家商店,年盈利300000.00元。该商店如果按合伙企业课征个人所得税(假定甲、乙、丙分配比例相同)应纳税额为(10000×35%-6750)=84750(元)如按公司课征所得税,税率33%,应纳税额300000×33%=99000(元)税后利润201000.00元全部作为股息分配,甲、乙、丙还要交纳一道个人所得税(67000×35%-6750)× 3=50100(元)共纳税149100.00元。很明显,两者税负不一致。因此,甲、乙、丙作出了不组织公司,而办合伙企业的决策。

  某集团欲兼并一个年亏损逾百万元的制钉厂,那么,是其作为分公司注册好,还是作为子公司注册好呢?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分公司实现的盈亏要同母公司并表后计算缴纳所得税,子公司则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后与集团并表。因此,可以想到,该制钉厂为亏损企业,注册为分公司,即可抵减母公司的利润,降低母公司(集团)的应纳税所得额。而若注册为子公司,则不能抵减集团的利润,从税收筹划的角度,该制钉厂,应注册为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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