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概念
(一)筹建期:"百度百科"对筹建期是这样解释:筹建期是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被批准筹建之日",具体是指企业所签订的投资协议和合同被政府批准之日。"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之日",具体是指从企业设备开始运作,开始投料制造产品或卖出第一宗商品之日起,为企业筹建期结束。
(一)开办费: 指企业在批准筹建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即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的。开办费不得做扩大解释,仅仅限于企业筹建期间所发生的与筹建企业相关的费用支出。如投资者在筹建企业之前进行前期调查后可能会决定放弃投资该项目、放弃筹建该企业,所以,投资者为筹建企业进行了前期调查、洽谈发生的差旅费、咨询费、招待费等支出,不列入开办费范围的支出。
(三)、开办费会计处理
1、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将开办费作为资产处理,先归集后摊销。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然后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须在资产负债表中披露开办费信息。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将开办费直接费用化,直接记入"管理费用--开办费"中,转入筹建期期当期损益。不需在资产负债表中披露开办费信息。
3、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比照《企业会计准则》处理。
三、如何选择开办费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会计损益与企业所得税损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会计损益是按照会计规则核算的损益,是投资者与经营者目标;而企业所得税损益是税法规定的处理企业所得税事项的损益,也就是应纳税所得额,是国家目标。认识到这一点后,我们才能准确进行开办费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上述规定可归纳为三点:
1、开办费税前扣除方法,可以选择,既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在不低于3年期内分期摊销。 2、筹建期间不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损益的年度。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起,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损益。筹建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作为筹建期当期的企业所得税亏损。3、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开(筹)办费,按照第1点规定在税前扣除。
如何选择?
1、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开办费,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中业务招待费按照60%折算)方法。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形成了筹建期间当期的亏损,筹建期间作为待弥补亏损年度。这个亏损和待弥补亏损年度,税法上不予认可,应进行纳税调整。筹建期跨年的,如果选择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在不低于3年期内分期摊销,则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制约,可以税前扣除的已经摊销的开办费形成的筹建期当年亏损,不得作为当年的亏损,只能推到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扣除,再加上《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5号第五条规定制约,增加了纳税调整难度,容易产生错误,引发纳税风险。故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中业务招待费按照60%折算,其他费用如工资薪金支出、社会保险支出、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等等,则据实全额扣除)。
综上,企业开办费,可以选择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
四、开办费纳税调整及申报示例
1、某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013年10月开始筹建,筹建期6个月,2014年3月结束。2014年4月开始投产。2013年发生符合扣除规定开办费800万元,其中符合扣除规定业务招待费50万元。2014年取得收入1000万元,成本400万元,税金及附加10万元,期间费用500 (含符合扣除规定开办费200)万元,其中符合规定业务招待费60(含符合扣除规定开办费20)万元,利润总额90万元。假定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开办费选择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2013年、2014年如何纳税调整?
2013年会计利润-8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0纳税调增800万元。填写附表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按照各明细分别填写,合计800万元,第4行业务招待费填写50万元。填写附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6行跨期扣除项目第1列账载金额-800万元, 第2列税收金额0 第3列调增金额800万元。12行扣除类调整项目3列调增金额800万元。2013年企业所得税亏损为0. 递延所得税资产借方记录195(780*25%)万元。
2013年可以计入开办费扣除的业务招待费30万元(50*60%),不得计入开办费扣除的业务招待费20万元(50*40%)。
2014年正常生产经营期间业务招待费支出40万元,按照生产经营期间业务招待费进行调整扣除,可以扣除5万元,应调增35万元;筹建期间业务招待费20万元,可以扣除12万元(20*60%),应调增8万元。可以在2014年一次性扣除的2013年的开办费780万元(800-20), 应调减780万元,递延所得税借方应转回195万元。填写附表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按照各明细分别填写,合计500万元。第4行业务招待费填写60万元。填写附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第15行 业务招待费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60万元,第2列税收金额17万元,第3列调增金额43万元。第26行 跨期扣除项目第1列账载金额0万元 , 第2列税收金额780万元。第4列调减金额780万元。12行扣除类调整项目第3列调增金额43万元,第4列调减金额780万元。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不通过递延所得税资产核算跨期扣除项目,是通过设置企业所得税跨期扣除台账,记录纳税调整过程。
2、某企业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制度,2013年10月开始筹建,筹建期6个月,2014年3月结束。2014年4月开始投产。2013年发生符合扣除规定开办费100万元,其中符合扣除规定业务招待费20万元。2014年取得收入1000万元,成本400万元,税金及附加10万元,期间费用500 (含符合扣除规定开办费200万元,其中1-3月符合扣除规定业务招待费10万元,4月以后符合扣除规定业务招待费40万元),利润总额90万元。假定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开办费选择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2013年、2014年如何纳税调整?
2013年会计与税法对开办费处理方法一致,不做纳税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为0.企业所得税亏损为0 。填写附表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按照各明细分别填写,合计0万元.
第4行业务招待费填写0万元.
2014年正常生产经营期间业务招待费20万元(40-20),应调增15万元。2014年可以计入开办费扣除的业务招待费18万元(30*60%)符合扣除规定开办费中业务招待费应调增12万元。填写附表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按照各明细分别填写,合计500万元 第4行业务招待费填写50万元,. 填写附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第15行 业务招待费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50万元,第2列税收金额23万元,第3列调增金额2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