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申报关键点:常见税前扣除错误凭证相关的支付费用不能税前扣除但不限定以下几项
1.仅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发票不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公司取得开具的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发票,应补盖发票专用章,否则,不得税前扣除,另没有加盖发票专用章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任何单位有权拒收,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发票企业名称栏为简称不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收到的发票的企业名称栏为简称或不全,该发票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凭证。
3.开票有误后,手工改正并在改正处加盖发票专用章后不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开票有误,开票单位手工改正并在改正处加盖发票专用章,该种情况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收到该发票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应该作废重新开具发票,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4.企业善意取得的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重新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相关的费用或货物成本,方可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法规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费用或货物成本,不得在税前扣除;但如果能重新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相关的费用或货物成本,可在税前扣除。
5.经认定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失控发票,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文件第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企业取得的增值税失控发票,如果经认定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那么就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李婧老师(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和陈志坚(小陈税务)合著《聪明人不缴糊涂税:222个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关键点精解》最后审稿快结束,如不出意外,应在2015年3月份底出版,大家期待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