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转股是企业债务重组的方式之一,主要指债务人在由于自身财务困难,按照其与债权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变为对债务人的股权,并对债务作出让步的行为。因此,债转股业务涉及的债务的清偿、股权的变动等多方面内容,对其所得税的处理也会变得复杂。
案例:2009年1月16日,A公司因购买一批原材料欠B公司货款1000万元。由于A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双方于2010年5月8日达成了债务重组协议,协议约定A公司以其100万股普通股抵偿所欠B公司的1000万元货款,A公司普通股的面值为1元,协议生效日A公司的市价为8元每股,豁免A公司200万元的债务。
处理方法:
根据债务重组的条件和内容不同,债转股的所得税处理分为一般性处理和特殊性处理两种情况。在一般性处理的情况下,依据税法有关规定,债转股业务中债务人应将债权人对其作出的让步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债权人应将对债务人作出的让步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并按公允价值确定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
在本案例中,A公司应确认债务重组收益200万元;B公司应按公允价值确认对A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800万元,同时确认债务重组损失200万元。由此可见,在一般性处理的情况下,债转股业务的所得税处理与新会计准则的处理是一致的,与企业会计制度的处理则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在特殊性处理条件的情况下,依据相关规定,债务人可暂不将债权人对其作出的让步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而且,债权人暂不将其对债务人作出的让步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其取得的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按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本案例中,如果符合特殊性处理条件,A公司当年暂不确认债务重组所得200万元;B公司也暂不确认债务重组损失200万元,同时按该债权的账面价值1000万元确认对A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
专家称还需要强调一点:企业因债转股业务的债务损失,需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在税前扣除。债转股业务如果符合特殊性处理条件,且债务人因债转股确认的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所得额50%以上的,债务人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将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