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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部分不能扣除

2013-06-14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中国淘税网 浏览次数:

  个人对外捐赠允许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全额或者一定比例进行扣除,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个人通过在一些授予全额扣除资格的机构,比如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华慈善总会、宋庆龄基金会等的捐赠,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除可以全额扣除外,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如果实际捐赠额超过当期可以抵扣的捐赠限额,除文件特殊规定外,对超过部分,不能结转到下期结转抵扣。
  个人所得资助研发经费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社会力量资助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研究开发经费税前扣除问题: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资助的,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不得结转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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