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六条规定:企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本准则第四条规定即该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企业会计准则中固定资产后续支出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二是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对于符合资本化的后续支出,按企业会计准则核算时,必须将固定资产的原价、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和减值准则转销,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并停止计提折旧。发生的后续支出,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在固定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在从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并按重新确定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依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固定资产后续支出中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和同时满足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以及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的大修理支出可以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进行摊销。而新会计准则对于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则分为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一是进行相应资本化并进行计提折旧,一种是直接进入当期损益。通过准则和税法相关规定,我们发现税法规定改建或大修理支出是按使用年限进行分摊的。作为企业来说应该关注的是:对于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和租入的固定资产如发生改建支出,是不能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而在新会计准则中确未强调出这一点。
例如:某公司1987年新建厂房一栋,价值600万元。税法规定使用年限为20年,净残值率为5%,已提足折旧,2009年1月份公司进行改建,6月份交付使用,共发生改建支出200万元,估计该厂房还可使用10年,假定扩建后厂房的预计净残值为扩建后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的3%,折旧方法仍然为平均年限法,企业所得税率在这10年中一直执行25%税率。那么,我们可以理解按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应做财务会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厂房 30万元
累计折旧 570万元
贷:固定资产-厂房 600万元
在实际发生改建支出会计分录时:
借:在建工程-厂房 2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200万元
在6月份交付使用时做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厂房 230万元
贷:在建工程-厂房 230万元
通过会计核算,每月折旧额为230*(1-3%)/12*10=1.86万元,2009年该厂房共计提折旧1.86*6=11.16万元。但是按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该厂房账面价值仍然为30万元,由于已提足折旧,故停止计提折旧,但是2009年实际应摊销为200/12*10*6=10万元。通过对比核算分析,按新会计准则计提的折旧就和按企业所得税法摊销额相差1.16万元,产生了递延所得税资产,按照准则要求做会计处理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0.29万元(1.16*25%)
贷:所得税-递延所得税 0.29万元
按照我们进行会计与税法比较核算,2010年1月-2018年12月之间每年会计折旧与税法摊销实际差额为2.31万元(230*[1-3%]/10-200/10),每年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数为0.58万元,共应该在摊销期间10年内每年进行核算,每个会计年度应做会计分录为: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0.58万元(2.31*25%)
贷:所得税-递延所得税 0.58万元
在2019年6月时,按照折旧与摊销差异做会计分录: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0.29万元(1.16*25%)
贷:所得税-递延所得税 0.29万元
通过核算比较,我们发现在这10年中会计核算共产生了递延所得税资产数为5.8万元。假定在2019年7月公司处置该固定资产,处置价款为40万元,处置费用为1万元,我们可以发现会计和税法中约定处理模式如下:
按照新会计准则中规定,会计中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处置收入=处置收入-(按会计准则确认的资产成本-按会计准则计提的累计折旧-按会计准则计提的减值准备)-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本例中按会计准则确认计入当期损益的处置收入=40-(230-223.1)-1=32.1万元;
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税法上处置该固定资产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处置收入-(按税法规定确认的资产成本-按税法规定计提的累计折旧)-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本例中按税法确认的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40-(600-570)-1=9万元,该固定资产会计上的处置收益与税法上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差23.1万元,转回可抵减性时间差异为5.8万元(23.1*25%),此时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5.8万元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5.8万元
至该固定资产全部处理完毕,因新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在折旧和摊销存在差异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才全部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