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企业所得税法》和财税[2009]57号文的重要配套政策,25号公告内容十分丰富。它不仅涉及税收征管制度,还涉及会计处理、法律政策及经济领域各项业务活动,因此,实践中不少财务人员觉得政策条款和问题难以准确把握。
(一)税前扣除的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上述规定虽然仅强调企业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时扣除,而未直接指明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扣除,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进一步明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上述规定不仅适用于收入的确认和成本费用的税前扣除,同样适用于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
2、相关性原则
相关性原则是指纳税人可扣除的资产损失必须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根据25号公告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精神,准予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其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而发生的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法定条件的损失。例如,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精神,与不征税收入相关的损失或成本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但与免税收入相关的损失或成本费用,税法没有特殊规定的,一般可以理解为准予在税前扣除。再如,企业员工违规、违法操作而出现的损失,需界定是否属于个人行为造成的,如法院判定应由企业承担,则属于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损失。
3、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要符合税法规定。对于合法性原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一是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必须符合税收实体法,也就是说,不管损失是否实际发生,或合理与否,如果是非法经营行为造成的,即便按财务会计准则或制度规定可以作为会计损失,也不能在税前扣除;二是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必须符合税收程序法,比如,资产损失必须以会计处理为前置条件,同时还应完成申报程序,即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方能在税前扣除;三是资产损失的证据材料必须合法,非法凭证、资料不得作为损失确定和扣除的依据。
4、真实性原则
真实性原则是指纳税人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必须能够提供证明,损失确属已经实际发生或者符合法定确认条件的、足够且适当的凭证。任何不是实际发生的损失,除税法有明确规定外,一般不得在税前扣除。
5、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指损失应符合一般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判断资产损失是否合理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资产的处置、转让是否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二是资产处置、转让价格是否公允、公平;三是资产处置、转让过程是否符合市场规律、原则。任何以免除、推迟、减少纳税义务为主要目的的资产损失,均应按合理性原则进行纳税调整。
6、确定性原则
确定性原则指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必须是确定的,或有损失一般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税前扣除基本情形
1、货币资产损失
①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等。
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③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2、非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
①企业非货币资产损失包括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在建工程损失、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等。
②存货损失包括盘亏损失,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存货被盗损失。
③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
3、投资损失的确认
①企业投资损失包括债权性投资损失和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
②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失踪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应出具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等的证明以及不能清算的原因说明。
③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4、其他资产损失的确认
①企业将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以拍卖、询价、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其出售价格低于计税成本的差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
②企业正常经营业务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而出现操作不当、不规范或因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等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
③企业因刑事案件原因形成的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或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两年以上仍未追回的金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