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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10-12-31 文章来源:佚名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财税〔201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二、本通知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三、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进行审查。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解读
  2011年1月5日
  财政部联合国家税务总局于2010年12月31日发布了《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文,主要针对符合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技术转让的认定条件进行了进一步从严明确,笔者对该文解读如下:
  一、所得税从严要求
  (一)技术界定
  1.技术类别
  仅限于专利技术(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且出口的技术应不属于《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中列明的范畴。上述范围之外的技术秘密类转让如未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则不再享受减免税优惠。
  2.技术归属
  该文规定:"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它强调技术归属方为受让方,一般来讲,技术转让的所有权肯定是归受让方,但对于专利转让中的专利实施许可类则需要注意,排他和普通方式的实施许可或独占许可不到5年的形式已经不符合减免税的技术转让认定。
  (二)认定审批
  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第一点和第二点实际上是重申要求,《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中第四条和《浙江省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9]190号)第二条已作相同规定;第三点是新增从严要求。
  (三)关联交易
  该文规定:"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居民企业转让技术给双方存在直接或间接100%控股关联关系的企业,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优惠。
  此条是对普遍避税现实的纠正,但是该条过于局限于持有100%股权的关联认定。从避税监管来看,可根据转让双方是否存在实质性控制关系来判断该项技术转让是否适用减免税优惠,例如转让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受让方超50%股权等情况下则不适用优惠政策。
  二、营业税减免比照与否
  免营业税的技术转让认定是否应比照该文所指的技术转让界定条件执行?笔者认为:从实质性监管角度应当参照执行,但从法无明文不究以及影响小考虑不参照执行。
  三、追溯调整与否
  该文指出其执行时间为2008年1月1日,税务机关是否会对以往的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事项进行追溯调整?从此文原文理解为要追溯,但从要与新所得税法同步的形式要求以及实践难落实到位考虑则不会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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