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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9-04-30 文章来源:佚名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财税〔2009〕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一条规定,现就企业清算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二、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一)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二)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三、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四、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五、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六、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房地产财税网注】《市场监管总局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发布<企业注销指引(2023年修订)>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在经营异常名录或者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存在股权(财产份额)被冻结、出质或者动产抵押,或者对其他企业存在投资;尚持有股权、股票等权益性投资、债权性投资或土地使用权、房产等资产的;未依法办理所得税清算申报或有清算所得未缴纳所得税的;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正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企业存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存在股权(财产份额)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注销登记的”等三种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的情形,无需撤销简易注销公示,待异常状态消失后可再次依程序公示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对于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的,市场监管部门在企业补正后予以受理其简易注销申请,无需重新公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
 
企业破产涉税事项办理操作指南3.0
来源 : 上海税务
目 录
  一、电子税务局注册登录与实名办税
  二、查询破产企业涉税信息
  三、办理纳税申报
  四、非正常户状态解除
  五、发票、税控设备挂失
  六、发票开具
  七、破产税费政策
  八、重整企业纳税缴费信用修复
  九、变更税务登记信息
  十、清算期间企业所得税处理
  十一、税(费)入库
  十二、破产企业税务登记注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一、电子税务局注册登录与实名办税
  【业务概述】
  管理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自然人业务办理税企关联绑定,上传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的裁定书等,申请将管理人与破产企业绑定,经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管理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企业业务入口登录,以办税员身份线上查询破产企业状态、纳税申报情况、信用登记、欠税情况等相关信息。经审核后,管理人如同步申请解除破产企业此前办税人员的权限,税务机关应予解决。
  管理人或经管理人指派的办税人员可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或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实名信息采集。
  已采集实名信息的办税人员,线下办理涉税事项时应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可不再携带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已采集实名信息的办税人员,可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字证书、电子营业执照等方式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线上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意见》(税总发〔2016〕111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办理材料】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书;
  2.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3.管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公章或管理人公章。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
  【注意事项】
  1.管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具体是指:管理人为清算组或中介机构的,提供管理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办税人员身份证件;管理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件。
  2.管理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3.管理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二、查询破产企业涉税信息
  【业务概述】
  管理人可申请查询破产企业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和接受处罚等涉税信息。现场办理查询业务的,管理人可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注销清税专窗(专区)申请查询;网上办理查询业务的,管理人可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申请查询。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国家税务总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25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41号)
  【办理材料】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书;
  2.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3.管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公章或管理人公章;
  4.涉税信息查询申请表。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
  【注意事项】
  1.管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具体是指:管理人为清算组或中介机构的,提供管理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办税人员身份证件;管理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件。
  2.管理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3.管理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4.管理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办理纳税申报
  【业务概述】
  管理人据实补办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企业未办理的纳税申报,未发现企业有应税行为的,可暂按零申报补办纳税申报。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经人民法院许可或债权人会议决议,企业因继续营业或者因破产财产的使用、拍卖、变现所产生的应当由企业缴纳的税(费),管理人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报纳税。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国家税务总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25年第24号)
  【办理材料】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管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公章或管理人公章;
  2.相关税种纳税申报表。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
  【注意事项】
  1. 管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具体是指:管理人为清算组或中介机构的,提供管理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办税人员身份证件;管理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件。
  2.申报文书表单可在上海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管理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管理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四、非正常户状态解除
  【业务概述】
  管理人可以代破产企业办理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的企业非正常户状态解除等相关事项。
  【设定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48号)
  《国家税务总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25年第24号)
  【办理材料】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管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公章或管理人公章;
  2.相关税种纳税申报表。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
  【注意事项】
  1.破产企业需要办理非正常状态解除的,应当就存在的未办结事项进行办理(未办结事项主要包括存在逾期未申报信息、存在未办结的违法违章信息),按规定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出具处罚决定书,即可解除企业非正常状态,依法向管理人申报相关税款、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债权。
  2.管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具体是指:管理人为清算组或中介机构的,提供管理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办税人员身份证件;管理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件。
  3.申报文书表单可在上海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4.管理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管理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五、发票、税控设备挂失
  【业务概述】
  管理人发现企业的税控设备、发票等在破产受理日前有丢失情形的,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并以企业名义按照规定办理挂失、接受处罚等手续。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21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正)
  【办理材料】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管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公章或管理人公章;
  2.《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3.《丢失、被盗金税卡情况表》。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注意事项】
  1.管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具体是指:管理人为清算组或中介机构的,提供管理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办税人员身份证件;管理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件。
  2.申报文书表单可在上海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管理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破产企业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税务机关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5.破产企业使用的税控盘、金税盘、报税盘、税务U-key等税控专用设备丢失、被盗,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6.管理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六、发票开具
  【业务概述】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企业在破产程序中因履行合同、处置债务人财产或者继续营业确需使用发票,管理人可以企业名义按规定开具发票,因大额资产处置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发票总额度的,管理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并按规定缴纳税款。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25年第24号)
  【办理材料】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管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公章或管理人公章。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
  发票开具: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
  纸质发票领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终端
  【注意事项】
  1.开具数电发票业务需实名办税,管理人以企业名义开具数电发票时,管理人或经指派的办税人员应进行实名认证。
  2.管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具体是指:管理人为清算组或中介机构的,提供管理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办税人员身份证件;管理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件。
  3.申报文书表单可在上海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4.管理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管理人应当以企业名义按规定自行开具发票。
  6.管理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七、破产税费政策
  【业务概述】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资产不足清偿全部或者到期债务,其房产土地闲置不用的,可以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企业在破产过程中,实施资产重组或改制重组的,可依法享受相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等优惠政策。
  【设定依据】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优化企业破产程序中涉税事项办理的实施意见》(沪高法〔2020〕222号)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沪财发〔2025〕9号)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单位纳税人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沪财发〔2024〕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1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办理材料】
  根据相关税种优惠政策要求提供材料;符合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直接在申报表中填列相关信息,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注意事项】
  1.管理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2.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破产企业,在减税、免税期间,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3.管理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4.管理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重整企业纳税缴费信用修复
  【业务概述】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或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重整企业已依法缴纳税(费)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申请。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
  【办理材料】
  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申请表;
  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认可的和解协议。
  【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户源管理所、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
  【注意事项】
  1.文书表单可在上海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
  2.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申请的纳税人应同时对纠正失信行为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3.纳税缴费信用修复完成后,纳税人按照修复后的纳税缴费信用级别适用相应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之前已适用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作追溯调整。
  4.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九、变更税务登记信息
  【业务概述】
  企业在重整过程中因引进战略投资人等原因确需办理税务登记信息变更的,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办理变更登记,税务机关接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信息,经企业确认后即时更新相关信息。对于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事项,企业可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设定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
  《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
  《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
  《国家税务总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25年第24号)
  【办理材料】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管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2.变更信息有关证明材料(非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变化)。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
  【注意事项】
  1.变更税务信息需实名办税,管理人以企业名义变更税务信息时,管理人或经指派的具体经办人员应进行实名认证。
  2.管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具体是指:管理人为清算组或中介机构的,提供管理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办税人员身份证件;管理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件。
  3.办税人员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办税人员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十、清算期间企业所得税处理
  【业务概述】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企业终止经营活动的,应进行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包括: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清算备案;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进行清算申报。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办理材料】
  1.清算备案需提交《企业所得税清算事项备案表》;
  2.经营期申报需提交企业所得税预缴、汇算清缴申报表;
  3.清算申报需提交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表。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
  【注意事项】
  1.管理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清算备案:管理人在企业终止经营进入清算期起15日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经营期申报:对于经营期内未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管理人应按规定预缴申报,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4.清算申报: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管理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税款。管理人在拟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及分配方案时,应考虑可能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在最后分配前,应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并缴纳税款。
  十一、税(费)入库
  【业务概述】
  在破产企业财产分配时,管理人应持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分配的裁定书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费)入库手续。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31 号)
  《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银发〔2005〕387号)
  【办理材料】
  1.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分配的裁定书;
  2.税收收入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
  【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注意事项】
  1.管理人与主管税务机关提前沟通好缴纳税款相关事宜,主管税务机关告知管理人待缴库税款的账号。
  2.管理人将税款汇入此账号,并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开具《税收收入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并将缴款书交至主管税务机关指定部门人员。
  3.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他合适缴款方式办理税(费)入库。
  十二、破产企业税务登记注销
  【业务概述】
  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或强制清算的企业,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或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申请税务注销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税务注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十五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25年第24号)
  《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关于发布<企业注销指引(2025年修订)>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 公安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52号)
  【办理材料】
  1.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
  2.《清税申报表》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
  【注意事项】
  1.如破产企业存在欠税,管理人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分配的裁定书(复印件),供税务机关核销使用。
  2.管理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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