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7〕1136号
北京、河北、江苏、安徽、河南、湖北、湖南、四川省(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2007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3661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缴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缴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公司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超过集中提取数额的部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附件: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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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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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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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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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车集团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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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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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株洲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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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车集团资阳机车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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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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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资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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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车集团戚墅堰机车车辆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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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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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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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车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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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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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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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车集团南京浦镇车辆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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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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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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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车集团株洲车辆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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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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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株洲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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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车集团眉山车辆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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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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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眉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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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车集团铜陵车辆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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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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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铜陵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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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车集团成都机车车辆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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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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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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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车集团洛阳机车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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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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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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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车集团北京二七车辆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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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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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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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车集团石家庄车辆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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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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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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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车集团武汉江岸车辆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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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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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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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车集团株洲电力机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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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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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株洲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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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车集团戚墅堰机车车辆工艺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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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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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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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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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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