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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人大代表对破产重整企业债务豁免所涉企业所得税问题的答复

2018-07-16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7352号建议的答复
  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债务豁免收益可以递延5年纳税;企业发生债转股业务,债务方可暂不确认所得,债权方可暂不确认损失。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适用上述政策。现行税收政策并未直接减免债务人债务豁免的所得,主要是考虑债务豁免的税务处理上体现配比原则,债务人确认所得对应的债权人要确认损失。如果对债务人所得给予减免税收,债权人还需确认损失,将造成整体税基的减少,极易带来税收漏洞。在扶持政策上,采取了延期纳税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企业当期纳税的现金流困难。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368号建议的答复
  现行税收政策将破产重整中所豁免的债务,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样规定的主要考虑,一是债务豁免是债权人免除了债务人应承担的偿债义务,债务人实质上取得了相关经济利益,按照税法原理和规定,需要将豁免的债务计入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所得相对应,债权人的债务重组损失允许在税前扣除,如果不对债务人的债务重组所得征税,将会带来税务处理不平衡,造成税款流失和税收漏洞。三是债务重组多是由于企业资不抵债、经营困难、亏损较多的情形下发生的事项,债务人的债务重组所得可先弥补亏损后的剩余部分再缴纳企业所得税,不会产生过重的税收负担。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304号建议的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债权人在债务重组中发生的损失,依法予以扣除;债务人在债务重组中取得的经济利益,依法予以征税。债务重组通常发生于债务人资不抵债、亏损严重的情形之下,债务人的债务重组所得大多用于弥补亏损,一般不会产生过重的税收负担。同时,国家对于债务重组已经出台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等文件,充分考虑企业可能存在的现金流困难等情况,明确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债务重组,债务重组所得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期间内递延纳税;通过债转股方式化解债务的,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所得或损失。我局将继续加强相关政策的宣传辅导,指导税务系统更好地落实债务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依法支持企业开展债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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