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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联合印发《关于雄安新区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

2023-11-17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财税〔2023〕40号
  为推动雄安新区建设和创业投资行业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批复精神,在雄安新区试行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内容为:
  一、对雄安新区内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持有3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半征收当年企业所得税;转让持有5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当年企业所得税。
  上述两种情形下,应分别适用以下公式计算当年企业所得税免征额:
  (一)转让持有3年以上股份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
  企业所得税免征额=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2
  (二)转让持有5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
  企业所得税免征额=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二、本通知所称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雄安新区内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三、个人股东从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2023年1月1日前发生的股权投资,在本通知规定的执行期内转让股权取得的所得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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