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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内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2-05-22 栏目:企业所得税
财税
〔2002〕
74号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文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废止。
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推动和促进苏州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加大苏州工业园区招商引资的力度,鼓励内、外资企业的开展公平竞争,经国务院批准,从2002年1月1日起,对苏州工业园区内经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内资企业,暂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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