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企业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2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近来,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就企业所得税政策反映了一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制定了《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理解和执行,现对公告解读如下:
一、关于企业差旅费中包含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为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而购买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关于企业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准予税前扣除的规定,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关于企业移送资产确认收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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