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本法规自2017年12月29号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有关政策,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填报说明》予以发布,自2015年1月1日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1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调整答记者问
2014年12月05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调整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将申报表由原来的17张增加到41张。此次修改调整的原因是什么?新申报表是否会增加纳税人填报负担?日前,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解读修改背景,回应社会关切。
记者:为什么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答:2008年,为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以下简称原申报表)。原申报表实施6年来,对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政策、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原申报表不能较好地满足各方面的要求。
一是原申报表不能体现企业所得税政策全貌。申报表是税收政策的体现形式,所有税收政策都要体现在企业纳税申报当中,全面准确反映税收政策是纳税申报表的基本要求。2008年原申报表发布以来,企业所得税政策发生了很大变化,很多政策进行了调整完善,特别是新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而这些政策并不能全部在原申报表中清晰列示,不利于税务机关掌握税收政策落实情况,不利于进行政策效应分析,也不能满足税务机关统计核算方面的需要。
二是原申报表结构不够科学合理。如缺乏企业的基础信息、有的收入费用明细表口径不统一、主表与附表逻辑关系不紧密等。
三是不能适应简政放权的需要。传统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方式是审批制,企业要享受每一项税收优惠政策,都需要报送相关的资料。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力度不断加大,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将逐渐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备案”,即企业事先不需要再报送资料申请,企业所得税管理方式也将从传统的事前审批向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转变。这种转变就需要税务机关通过纳税申报表获取较多的涉税信息,以达到既要落实优惠政策,又要防止出现税收漏洞的目的。原申报表相对简单,数据量小,不能满足需求。
记者: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哪些特点?
答:新申报表采取以企业会计核算为基础,对税收与会计差异进行纳税调整,并计算企业应纳税款的方法,包括企业基础信息表、主表,以及收入费用明细表、纳税调整表、亏损弥补表、税收优惠表、境外所得抵免表、汇总纳税表等附表。主要特点有:
一是结构更加科学合理。新申报表围绕主表进行填报,主表数据大部分从附表生成或从财务报表直接取得。每张附表既独立体现现行的所得税政策,又与主表密切关联。总体上看,新申报表层级分明、内容完整、逻辑严密,更加科学合理。
二是信息更为丰富完整。新申报表中既有财务会计信息,又有税会差异情况,还包括税收优惠、境外所得等信息,能够较为全面反映企业的财务与税收情况,有利于纳税人加强财务核算、控制财务风险,也为税务机关开展所得税后续管理和风险管理、税收政策评估提供了基础信息。
三是繁简适度、开放性强。新申报表虽有41张,但并非每个纳税人都需要填报全部申报表,而是纳税人根据自身的适用税收政策情况选择填报。同时,借鉴国际经验,对新申报表的每张报表进行了编号,有一定开放性,将来企业所得税政策发生调整,可以在不破坏申报表完整性的前提下,通过适当调整附表解决,减少因政策调整频繁调整申报表,从而给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记者: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是否增加纳税人负担?符合精简表证单书的要求吗?
答:新申报表由原来的17张增加到目前的41张,表面上看,新申报表数量大幅增加,与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精简表证单书要求不相一致,但实际情况正体现了“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精神和要求。
第一,大多数企业填表数量没有增加。目前小型微利企业占企业所得税纳税户80%以上。由于新申报表遵循分类申报的理念,采取与业务相关的选择性填报原则,小型微利企业涉税事项少,平均填写4至5张表即可,与以前相比,填报数量没有增加。对大型企业、上市公司来讲,由于其规模大、业务复杂,享受的税收优惠多,申报涉及的表单有所增加。但由于这些企业的财务核算能力较强,且基本上实现电子化申报,可以通过信息化的手段自动生成相关报表,不会太多增加企业的办税负担。
第二,新申报表的很多附表是从原申报表中拆分出来的,并不是新增加的内容。如将原申报表《一般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中的“期间费用”,进一步细化独立为1张《期间费用明细表》;将原税收优惠附表按不同优惠项目拆分为11张表,但由于一般企业平均可同时享受1至3项优惠政策,并不是需要全部填列11张表;将纳税调整项目由原来的6张附表增加到15张附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由1张表增加到4张附表,虽然增加较多,但多为企业纳税申报台账,在填写原申报表也需要额外进行核算,新申报表将其纳入报表体系后,并未实际增加纳税人负担。
第三,减少了企业日常报送资料的频率和数量,避免税务机关进企业核查纳税情况,有利于企业减负。从所得税征管情况看,一些资产损失、政策性搬迁、企业重组等业务特殊,为防止出现征管漏洞,现有的企业所得税征管制度要求企业就每项业务向税务机关报送书面报告、相关材料和表格,手续较为复杂繁琐,各地报送要求也不统一。此次推行新申报表,从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和全国征管统一的出发,将一些特殊业务需要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尽量精简并纳入申报体系,实现了表证单书的适当精简和规范统一。同时,取消了有关涉税事项税务机关进户核查。
在新申报表发布之前,我们委托部分税务局,选取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纳税人进行了模拟填报。模拟运行的反馈情况反映,认为新申报表较为科学合理的占到85%以上,总体评价较好,为推行新申报表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我们认为,新申报表有利于简政放权、加强基础管理,体现了“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精神,并未增加纳税人的办税负担,也与精简表证单书的要求一致。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公告的解读
2014年11月17日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下称"申报表")的公告,为便于纳税人正确理解、准确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现对本公告解读如下:
一、修订申报表的背景
现行申报表已经实施6年,对于组织收入,协助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强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推进企业所得税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深入落实,现行申报表已不能满足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的需求。一方面,新的政策不断出台,现行申报表没有及时修改,纳税人很难准确履行纳税义务,导致纳税人填报差错率较高,税收风险加大。另一方面,过于简单的表格、结构的不合理,导致申报表信息采集量不足,在新形势下难以满足税务机关加强所得税风险管理、后续管理以及税收收入分析等需求,严重制约了税收管理水平的提高。此外,今年税务总局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转变管理方式,减少和取消行政审批,减少进户执法,税务机关仅通过申报表掌握纳税人涉税信息,这对申报表的功能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此,需要对申报表做出修订和完善。
二、修订后申报表的主要特点
修订后的申报表采取以企业会计核算为基础,对税收与会计差异进行纳税调整的方法。其主要特点有:
一是架构合理。修订后的申报表采取围绕主表进行填报,主表数据大部分从附表生成,既可以电子申报,又可以手工填写。每张表既能独立体现的税收政策或优惠体现,又是与主表相互关联,层级分明,内容清晰,填报便捷。
二是信息量丰富。申报表中既有会计信息,又有税会差异情况,同时还包括税收优惠、境外所得等信息,便于进行税收优惠、纳税情况、税收风险等分析提取信息、数据。
三是注重主体,繁简适度。申报表虽共有41张,但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的业务情况,凡涉及的,选择填报,不涉及的,就无需填报,充分考虑不同纳税人规模、业务情况,对于占企业所得税纳税户80%以上的小微企业而言,可能仅填报4-5张就可以,比之前更加简化、便捷。
三、修订申报表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申报表共41张,1张基础信息表,1张主表,6张收入费用明细表,15张纳税调整表,1张亏损弥补表,11张税收优惠表,4张境外所得抵免表,2张汇总纳税表。与现行16张表格相比,虽然增加了25张,但由于许多表格是选项,纳税人有此业务的,可以选择填报,没有此业务的,可以不填报。从纳税人试填情况统计、分析,平均每一纳税人填报的表格为12张,与现行申报表16张相比,略有下降,但信息量却又大幅度提高。
(一)基础信息表
此表反映纳税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注册地、行业、注册资本、从业人数、股东结构、会计政策、存货办法、对外投资情况等,这些信息,既可以替代企业备案资料(如资产情况及变化、从业人数,可以判断纳税人是否属于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后,就无需再报送其他资料);也是税务机关进行管理所需要的信息。
(二)主表
主表结构与现行报表没有变化,体现企业所得税纳税流程,即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按照税法进行纳税调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扣除税收优惠数额,进行境外税收抵免,最后计算应补(退)税款。
(三)收入费用明细表
收入费用明细表主要反映企业按照会计政策所发生的成本、费用情况。这些表格,也是企业进行纳税调整的主要数据来源。
(四)纳税调整表
纳税调整是所得税管理的重点和难点,现行申报表中仅1张纳税调整表,该表功能就是将纳税人进行纳税调整后结果进行统计、汇总,没有体现政策和过程,也不反映税收与会计的差异,税务机关很难判断出其合理性及准确性。因此,本次修改后的申报表,将所有的税会差异需要调整的事项,按照收入、成本和资产三大类,设计了15张表格,通过表格的方式进行计算反映,既方便纳税人填报;又便于税务机关纳税评估、分析。
(五)亏损弥补表
本表反映企业发生亏损如何结转问题,既准确计算亏损结转年度和限额,又便于税务机关进行管理。
(六)税收优惠表
现行申报表仅设1张优惠表,该表仅把企业所享受的优惠数额进行汇总,没有体现各项优惠条件及计算口径,不利于税务机关审核其合理性和合规性。本次修改后的申报表,将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共有39项,按照税基、应纳税所得额、税额扣除等进行分类,设计了11张表格,通过表格的方式计算税收优惠享受情况、过程。既方便纳税人填报;又便于税务机关掌握税收减免税信息,核实优惠的合理性,进行优惠效益分析。
(七)境外所得抵免表
本表反映企业发生境外所得税如何抵免以及抵免具体计算问题。
(八)汇总纳税表
本表反映汇总纳税企业的总分机构如何分配税额问题。
四、关于实施时间及其他
本《公告》实施时间为2015年1月1日,适用于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即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从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适用本申报表
"纳税调整后所得"的填报要点和解析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文修订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修订后,主表、《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和《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均涉及纳税调整后所得的填报,但三张表中的纳税调整后所得的填报要求并不完全相同,本文主要分析主表和《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中纳税调整后所得的填报要点。
主表中纳税调整后所得的填报要点
在主表中,纳税调整后所得是通过对利润总额进行纳税调整计算的,即所谓的间接法。因此,要正确填报主表中的纳税调整后所得,关键是要做好纳税调整。
新申报表主表将境外所得和税基优惠项目从纳税调整项目中剔除,单独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这样,对利润总额进行纳税调整计算纳税调整后所得,就包括三个方面的纳税调整:一是境外所得的纳税调整,二是税会差异的纳税调整,三是税基计算过程优惠产生的纳税调整。
1.境外所得的纳税调整包括两个方面:一减一加。
减项为主表第14行"减:境外所得",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分国(地区)别取得的境外所得计入利润总额的金额。金额应等于《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第10行第14列"境外税前所得""合计"数减去第11列境外"间接负担的所得税额""合计"数的差额。依据表A108010填报说明,第14列~第11列=第9列 第10列,即境外税后所得与境外直接缴纳的所得税额之和。纳税人填报时要注意两点:一要注意根据其对境外所得的会计核算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无论在会计核算上是将境外税前所得计入利润总额,还是将境外税后所得计入利润总额,都应按计入利润总额的境外所得填报主表第14行。二要注意视同分配给企业的股息的调整。依据表A108010所述表内关系,第9列=第2 3 … 8列,其中:[第3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中《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项目填报说明误为第2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包含通过《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附件2)计算的视同分配给企业的股息。而纳税人不一定在会计上将视同分配给企业的股息计入利润总额,因此,主表第14行"减:境外所得"不应包括未计入利润总额的视同分配给企业的股息。
加项为第18行"加: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主表"利润总额"在 "减:境外所得"、"加:纳税调整增加额"、"减:纳税调整减少额"、"减: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后为负数的,需要把已从利润总额中减去的境外应税所得拉回来抵减该亏损,产生的纳税调整通过主表第18行填报。依据主表所述表间关系,主表第18行=《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第10行第6列,即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抵减境内亏损的"合计"数。当主表第13-14+15-16-17行≥0时,本行=0,即:境外应税所得抵减的是未考虑第18行时当年纳税调整后所得小于零的数额,不得抵减境内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
2.税会差异的纳税调整也包括两个方面:一加一减。
分别通过主表第15行"加:纳税调整增加额"、主表第16行"减:纳税调整减少额"填报。纳税调整增加额应等于《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43行第3列"调增金额"的"合计"数,纳税调整减少额应等于《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43行第4列"调减金额"的"合计"数。
3.税基计算过程优惠产生的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笔者将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称作税基计算过程的优惠,将所得减免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称作税基计算结果的优惠。主表第17行"减: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只反映税基计算过程优惠产生的纳税调整,金额应等于《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第27行的"合计"数。
弥补亏损明细表中纳税调整后所得的填报要点
在表A106000中,第2列为"纳税调整后所得"(原申报表表述为"盈利额或亏损额")。该表填表说明要求按以下情形填报:
1.表A100000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0,第20行"所得减免">0,则表A106000第2列第6行=本年度表A100000第19~20~21行,且减至0止;第20行"所得减免"<0,填报此处时,"所得减免"以0计算,即本表第2列第6行=本年度表A100000第19~21行。
2.表A100000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0,则表A106000第2列第6行=本年度表A100000第19行。
3.表A106000第2列第1行至第5行填报以前年度主表第23行(2013纳税年度及以前)或表A100000第19行(2014纳税年度及以后)"纳税调整后所得"的金额(亏损额以"-"号表示)。
4.发生查补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追补以前年度未能税前扣除的实际资产损失等情况,该行需按修改后的"纳税调整后所得"金额进行填报。
不同情形填报解析
由于表A106000填报说明在填报第2列第6行本年"纳税调整后所得"时考虑了"所得减免"的正负情况,因此,表A106000中的"纳税调整后所得"不一定等于主表中的"纳税调整后所得"。假设:纳税人主表第21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为0,应税项目所得和减免税项目所得分别为100、30中的一个,如果不同纳税人应税项目盈亏和减免税项目盈亏有8种不同情形的组合,则依据主表和表A106000填报说明,主表"纳税调整后所得"、表A106000计算本年纳税调整后所得的"所得减免"和本年"纳税调整后所得"填报见八种情形下的分析计算表。
第1、2种情形:当年纳税调整后所得大于零、减免税项目所得也大于零,应税项目和减免税项目均为盈利。表A106000计算本年纳税调整后所得的"所得减免"就是减免税项目所得。这种情况下,用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所得额仅是当年应税项目的所得。
第3种情形:当年纳税调整后所得大于零、减免税项目所得也大于零,应税项目亏损、减免税项目盈利。表A106000计算本年纳税调整后所得的"所得减免"等于主表"纳税调整后所得"。这种情况下,用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所得额为0。
第4种情形:当年纳税调整后所得大于零、减免税项目所得小于零,应税项目盈利、减免税项目亏损。表A106000计算本年纳税调整后所得的"所得减免"为0。这种情况下,用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所得额为应税项目所得抵减减免税项目亏损后的余额。
第5、6种情形:当年纳税调整后所得小于零、减免税项目所得也小于零,应税项目和减免税项目均为亏损。表A106000计算本年纳税调整后所得的"所得减免"为0。这种情况下,表A106000本年"纳税调整后所得"即为主表"纳税调整后所得",结转以后年度的亏损额是应税项目亏损与免税项目亏损的合计数。
第7种情形:当年纳税调整后所得小于零、减免税项目所得也小于零,应税项目盈利、减免税项目亏损。表A106000计算本年纳税调整后所得的"所得减免"为0。这种情况下,表A106000本年"纳税调整后所得"即为主表"纳税调整后所得",结转以后年度的亏损额是当年应税项目所得抵减减免税项目亏损后的余额。
第8种情形:当年纳税调整后所得小于零、减免税项目所得大于零,应税项目亏损、减免税项目盈利。表A106000计算本年纳税调整后所得的"所得减免"为0。这种情况下,表A106000本年"纳税调整后所得"即为主表"纳税调整后所得",结转以后年度的亏损额是当年减免税项目所得抵减应税项目亏损后的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