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对就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进行了明确,现根据《公告》条款内容,简要解析如下:
一、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本公告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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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三)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四)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解析:混合型投资是适应金融经济业务发展需要而出现的一种新的融资方式,这种融资一般采取增资方式进行,它一方面可以增加需要融资企业的资金,另一方面通过增资投资方可以获得被投资企业的合法净资产权益,在很大程度上控制投资方的资金风险。但是,这种增资投资方式,投资方并不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税后利润分配和共担经营风险,其投资协议或合同中主要获利方式是固定回报,实质上还是获取资金使用利息。比如,现实中的税前分配利润的投资、信托投资、混合型债券投资等。 中国淘税网cntaotax.net 淘尽税海精华,网遍财会政策!
那么,对于这种混合性投资如何判断呢?《公告》第一条规定中提出了5项条件,同时具备5项条件的才是混合性投资。其中,第二项规定"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中,要求"被投资企业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而不是"被投资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需要符合第二项可能有点难度,因为如果投资方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的,被投资企业因不能持有自己的股权,一般是不能够直接收购自身股权的。在此,我们需要提醒被投资企业在签订合同时予以关注。
下一步,投资双方急需关注的重点是:投资方收取的投资收益是否要纳税?被投资方支付的固定资金占用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下列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中国淘税网cntaotax.net 淘尽税海精华,网遍财会政策!
(一)对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解析:投资企业收取的利息性质的收入,由于不符合权益性投资收益而不属于免税收入,要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收入确认的时间按照利息收入确认时间即合同约定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性质的费用,可以按照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但扣除时间不是按资金使用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期扣除,而是在应付利息的日期扣除,当然还是要符合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34号公告第一条中对此有非常细致、明确的规定。 中国淘税网cntaotax.net 淘尽税海精华,网遍财会政策!
本规定仅仅是指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对于投资方获得的利息性质的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并未规定。本人认为,根据国税发〔1993〕 149号文件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贷款行为,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营业税。由此可见,对企业以货币资金投资入股,但不参与被投资方的利润分配、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润,应该视为贷款,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都应该将收到的固定利润按金融保险业征收营业税。
(二)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解析:按照会计上和税务方面的规定,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根据上述重组概念,《公告》将投资方到期赎回的投资视为应收债权,被投资方到期偿还的投资款视为应付款项。对于债务重组的企业所得税一般处理,财税〔2009〕59号规定,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混合性投资赎回投资中,因债务人不是在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的重组业务,严格意义上说不符合债务重组定义,但本《公共》将其视为按债务重组处理,即征纳双方也不需要纠缠其实质上是否属于债务重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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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发生的已进行税务处理的混合性投资业务,不再进行纳税调整。
无极小刀:沿着《41号公告》的指引前进
2013年7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以下简称41号公告),2013年07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的解读》,对实务中存在的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进行了规范。笔者在这里就《41号公告》谈一点自己的粗浅理解。
一、对《41号公告》的理解
1、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实务中混合性投资业务种类多样且在不断被创新。
2、《41号公告》规范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
(一)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
(二)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三)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四)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3、《41号公告》将此类混合性投资业务,归属于债权性投资业务,并要求按照债权性投资业务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既然明确归属于债权性投资业务,那么,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由被投资企业定期支付利息的,投资企业应当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计算确定本期利息收入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本期利息支出,并按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34号)规定的限定利率,在当期进行税前扣除。
既然要求按照债权性投资业务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那么,投资期满或满足特定条件后,由被投资企业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格赎回的,应区分下列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一)当实际赎价高于投资成本时,投资企业应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在赎回时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在赎回当期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并准予在税前扣除。
(二)当实际赎价低于投资成本时,投资企业应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在赎回当期按规定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并准予在税前扣除;被投资企业应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在赎回当期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这里出现的有关"债务重组损益"的处理,是国家税务总局对《41号公告》中符合限定合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做出的特别规定,有别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中所说的"债务重组"业务的处理,两者不具有类比性。
4、《41号公告》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不符合《41号公告》5个列明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不能按照《41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那么,实务中存在的不符合《41号公告》规定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该如何处理呢?
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已有规定的,按照已有规定处理;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没有规定的,而各地的税务主管部门有单独规定的,可以暂按地方规定执行;都没有规定的,在执行层面应按照混合性投资业务表现出的"形式"去理解执行,但不宜参照《41号公告》。
二、典型案例分析
2013年3月22日,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068;股票简称:葛洲坝;编号:临2013-010)公告了《关于控股子公司股权信托融资的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交易概述
公司董事会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中国葛洲坝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信托融资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99.14%的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葛洲坝房地产公司")向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平安信托公司")以股权信托的方式融资150,000万元,期限三年。
(二)交易双方基本情况
葛洲坝房地产公司注册资本金70,000万元,其中: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69,400万元,持股比例为99.14%;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出资600万元,持股比例为0.86%。注册地址在湖北省宜昌市夜明珠路1号,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商品房销售及物业管理等。
平安信托公司注册资本金698,800万元,注册地址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办公12、13层,经营范围为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等。
(三)股权信托内容
平安信托公司对葛洲坝房地产公司增资150,000万元,其中30,000万元作为葛洲坝房地产公司的注册资本,120,000万元作为资本公积。增资完成后,葛洲坝房地产公司实收资本为100,000万元,各股东方持股比例为: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公司出资69,400万元,持股比例为69.4%;平安信托公司出资30,000万元,持股比例为30%;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出资600万元,持股比例为0.6%。
根据双方约定,信托存续期间,平安信托公司不参与葛洲坝房地产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和分红,葛洲坝房地产公司原有的董事会及经营管理机构不因本次增资而进行调整。葛洲坝房地产公司按照双方约定的价格每季度向平安信托公司支付信托资金报酬。
(四)股权回购
信托期限届满之日,本公司回购平安信托公司持有的股权,本股权信托计划终止。股权回购款为投资款本金150,000万元及未支付完毕的股权信托资金报酬。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对本公司股权回购提供担保。
【案例分析】
1、双方关于"葛洲坝房地产公司按照双方约定的价格每季度向平安信托公司支付信托资金报酬"的约定,可以认为满足了《41号公告》的第一个条件。
2、双方关于"平安信托公司不参与葛洲坝房地产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和分红,葛洲坝房地产公司原有的董事会及经营管理机构不因本次增资而进行调整"的约定,可以推定认为满足了《41号公告》规定的第三至第五个条件。
3、双方关于"期限三年"的约定,可以认为满足了《41号公告》的第二个条件的前半部分。
4、双方约定"信托期限届满之日,本公司回购平安信托公司持有的股权,本股权信托计划终止",这里的"本公司"是指"葛洲坝集团公司"。
而《41号公告》明确规定的第二个条件是"……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可以看出,双方在这里的约定未能完全满足《41号公告》规定的第二个条件,进而无法适用《41号公告》中规定的关于混合性投资业务的所得税处理原则。
如果要适用《41号公告》中规定的关于混合性投资业务的所得税处理原则就需要完全满足《41号公告》规定的条件。具体到本案,则需由"葛洲坝房地产公司"而不是"葛洲坝集团公司"回购平安信托公司持有的股权。
三、沿着"41号公告"的指引前进
笔者认为,尽管《41号公告》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但为混合性投资业务进行了适度松绑,却是业内公认的。这,有利于实现"三方"共赢。
"法"的作用之一是具有指引性。相信在《41号公告》的指引下,尚未执行完毕的,和将要执行的混合性投资业务定会归顺到《41号公告》的大旗下。
规范、健康、发展,是信托投资业务追求的目标……
混合性投资业务,沿着《41号公告》的指引,前进!
税总解读被投资企业赎回投资的税务处理
近日,国税总局制定下发了《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并作出解读。
就被投资企业赎回投资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的问题,国税总局表示,投资期满或满足特定条件后,由被投资企业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格赎回的,应区分下列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第一,当实际赎价高于投资成本时,投资企业应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在赎回时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在赎回当期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并准予在税前扣除。
第二,当实际赎价低于投资成本时,投资企业应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在赎回当期按规定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并准予在税前扣除;被投资企业应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在赎回当期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税务总局明确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就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进行了明确。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工具交易和金融产品创新快速发展,出现了许多既具有传统业务特征,同时有别于传统业务的创新业务。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就这些问题,没有清晰规定,各方存在理解和认识角度不同,出现各地政策执行口径不一。鉴于混合性投资业务作为企业一项创新投资业务,已被许多企业大量运用。尤其是信托公司,开展此类投资业务甚多。因此,迫切需要研究、制定相关税收政策为之配套。
公告指出,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本公告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一)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二)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三)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四)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五)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就被投资企业支付利息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公告明确,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由被投资企业定期支付利息的,投资企业应当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计算确定本期利息收入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本期利息支出,并按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规定的限定利率,在当期进行税前扣除。
针对被投资企业赎回投资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公告指出,投资期满或满足特定条件后,由被投资企业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格赎回的,应区分下列情况分别进行处理:(一)当实际赎价高于投资成本时,投资企业应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在赎回时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在赎回当期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并准予在税前扣除。(二)当实际赎价低于投资成本时,投资企业应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在赎回当期按规定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并准予在税前扣除;被投资企业应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在赎回当期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发生的已进行税务处理的混合性投资业务,不再进行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