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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

2009-10-27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国税函〔2009〕601号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自2017年4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内地与香港、澳门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现就缔约对方居民申请享受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时,如何认定申请人的“受益所有人”身份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受益所有人”是指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受益所有人”一般从事实质性的经营活动,可以是个人、公司或其他任何团体。代理人、导管公司等不属于“受益所有人”。
  导管公司是指通常以逃避或减少税收、转移或累积利润等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这类公司仅在所在国登记注册,以满足法律所要求的组织形式,而不从事制造、经销、管理等实质性经营活动。
  二、在判定“受益所有人”身份时,不能仅从技术层面或国内法的角度理解,还应该从税收协定的目的(即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出发,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结合具体案例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判定。一般来说,下列因素不利于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认定:
  (一)申请人有义务在规定时间(比如在收到所得的12个月)内将所得的全部或绝大部分(比如60%以上)支付或派发给第三国(地区)居民。
  (二)除持有所得据以产生的财产或权利外,申请人没有或几乎没有其他经营活动。
  (三)在申请人是公司等实体的情况下,申请人的资产、规模和人员配置较小(或少),与所得数额难以匹配。
  (四)对于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财产或权利,申请人没有或几乎没有控制权或处置权,也不承担或很少承担风险。
  (五)缔约对方国家(地区)对有关所得不征税或免税,或征税但实际税率极低。
  (六)在利息据以产生和支付的贷款合同之外,存在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在数额、利率和签订时间等方面相近的其他贷款或存款合同。
  (七)在特许权使用费据以产生和支付的版权、专利、技术等使用权转让合同之外,存在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在有关版权、专利、技术等的使用权或所有权方面的转让合同。
  针对不同性质的所得,通过对上述因素的综合分析,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不应将申请人认定为“受益所有人”。
  三、纳税人在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时,应提供能证明其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的与本通知第三条所列因素相关的资料。
  各地在审批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有关条款待遇的申请时,要按照上述规定处理“受益所有人”的身份认定问题,必要时可通过信息交换机制确认相关资料。各地在具体执行中应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对于疑难案例可层报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解决。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委托投资情况下判定受益所有人公告的解读
2014年4月25日  
  我局曾于2009年和2012年分别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在这两个文件的基础上,本公告对委托投资情况下受益所有人的判定做了进一步的详细规定。现对本公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 相比其他投资方式,委托投资最大的特点是什么? 
  本公告所指的委托投资是指非居民将自己拥有的资金直接委托给境外专业机构,由境外专业机构向居民企业进行股权或债权投资的情况。相比其他投资方式,委托投资最大的特点是应由非居民取得投资收益并承担投资风险,境外专业机构一般仅就其提供的委托投资服务收取服务费或佣金,但不承担投资风险。 
  二、 投资链条上除非居民以外的各方收取的费用或取得的报酬与投资收益有关的情况应如何处理? 
  委托投资情况下,投资链条上除非居民以外的各方收取的费用或取得的报酬一般与投资收益无关,但如其费用或报酬与投资收益有关,则该部分费用或报酬不得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非居民可就其取得的投资收益部分申请享受协定待遇,进而按照本公告规定对其受益所有人身份进行判定。 
  三、 税务机关作出的受益所有人身份判定能否更改? 
  在非居民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后,税务机关可通过信息交换向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核实其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如通过信息交换或其他方式发现非居民提供的资料与事实不符,非居民本不应当享受协定待遇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原认定结果作出更改,并按照征管法和国税发[2009]124号文的规定处理。 
  四、 申请受益所有人身份的非居民需要提供很多资料供税务机关审核,如何能减轻非居民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负担? 
  本公告规定,符合协定股息或利息条款免税待遇规定的非居民,其就同一架构、相同的投资链条各方、相同的投资合同或协议取得的投资所得,可在三年内免于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重复提交受益所有人的申请,以减轻非居民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负担。但是,如果与非居民受益所有人身份相关的信息发生变化,非居民应及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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