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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地税驳回一起滥用税收协定申请

2012-01-02 文章来源:卢勋 曹明君 黄志霞 信息提供:中国税务报 浏览次数:

  本报讯 近日,深圳市地税局经过反复调查取证和多次税企磋商,首次驳回了一家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认定其滥用税收协定套取税收优惠,要求该企业按规定补缴转让境内企业股权应缴纳的税款1200余万元。日前,该笔税款已补缴入库。
  据了解,某香港公司在二级市场减持出售其所持的深圳某公司的法人股,就取得的转让收入向深圳市地税局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税务人员调查后发现,该香港公司成立于2007年,法定股本1万港币(实际到位100港币),投资方为某香港居民在开曼群岛成立的一家企业。随后,该香港公司投资深圳一公司,股权占比为14%。该深圳公司于2009年在深圳证交所中小板成功上市,2010年法人股获解禁。
  从形式上看,该案是香港公司直接转让内地公司股权(股票)并取得转让所得。但对于这种所得能否享受内地与香港税收安排规定的协定待遇,税务人员提出质疑:一是香港公司与深圳公司基本于同一时间成立,说明香港公司成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投资内地资本市场;二是香港公司注册资本实际到位仅100港币,资产规模与取得的巨额投资收益不匹配;三是香港公司仅有董事、秘书和会计3人,没有相应的专业投资人才,其功能与收益不匹配;四是香港公司注册资本低,其对深圳公司的投资大部分来源于设于开曼群岛的股东公司;五是香港公司除这笔对深圳公司的投资外,无任何实质性经营业务和经营所得;六是香港公司虽为投资公司,但其融资、投资、减持等决策行为均来自于公司外。
  基于上述分析,税务部门认为:开曼群岛作为国际避税地,与中国没有签订税收协定,而香港与内地签有税收安排,本案中的香港公司从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决策、人员结构和实际经营等因素均难以否定其“导管公司”地位。本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税务部门驳回其税收协定待遇申请。由于举证充分,分析到位,企业最后认可了税务部门判断,补缴了相应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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