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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2025-07-27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乌税稽处〔2025〕9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325XXXXXXXX6515):
  我局于2024年6月28日至2025年2月14日对你(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1.截止2022年3月11日,你共取得出借给自然人胡某某借款利息45,385,982.40元,未申报缴纳税款。经查,你分别于2016年6月29日、2017年7月5日与自然人胡某某签订《借款协议》《借款协议补充协议》,共向胡某某出借48,435,400.00元,借款人胡某某未按协议约定归还本金和利息。2022年1月6日,经人民法院裁定,将胡某某因无法清偿,根据协议约定转由你代持的应属胡某某新疆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18.63%的股权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用于偿还了胡某某欠付你的借款本金48,435,400.00元和利息45,385,982.40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第十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第十一条“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及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一、销售服务(五)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1.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第(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为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现就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帮助企业纾困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有关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一、“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以下规定执行:(一)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本公告发布后出台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之规定,2022年3月你取得借款利息收入应补缴增值税449,366.16元。
  2.上述违法事实,造成你2022年3月少缴增值税449,366.1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2021年主席令第51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二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之规定,你2022年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1,455.63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发布 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之规定,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3,480.98元。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11〕24号)“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都应当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本通知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之规定,应补缴地方教育费附加8,987.32元。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之规定,你符合享受该优惠政策条件,2022年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5,727.82元、应补缴教育费附加6,740.49元、应补缴地方教育费附加4,493.66元。
  (二)个人所得税
  你2022年3月取得借款利息收入45,385,982.40元,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令第十一号发布2018年主席令第9号修订)第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十二条第二款“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 第707号修订)第十四条第一款“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所称每次,分别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之规定,你2022年3月应补缴个人所得税8,987,323.25元。
  你应补缴的上述个人所得税税款,其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税务局于2023年2月28日向你送达了《税务事项通知书》(沙税通〔税源管理二股〕〔2023〕2027号),通知你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送达回证显示,该《税务事项通知书》于2023年2月28日13点35分已由你亲自签收。据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税务局提供的你2022年~2024年个人所得税税款申报记录,以及查询你2022年~2024年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你至今未对取得的借款利息收入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
  上述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新01民初66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1)新民终4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执993号〕及相关附件、《税务事项通知书》等证据资料复印件、“淘宝网”司法拍卖页面截图打印件、个人银行账户交易信息明细资料原件等证据证实。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你将资金出借给他人使用,取得利息收入未申报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相关税费违法事实成立,其中: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8,987,323.25元个人所得税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主席令第60号 2015年第23号修订)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你构成偷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主席令第60号 2015年第23号修订)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 2016年第666号修正)第七十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依法追缴你2022年3月少缴增值税449,366.1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5,727.82元、个人所得税8,987,323.25元;对少缴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发布 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三条之规定,依法追缴你2022年3月少缴教育费附加6,740.49元。
  (三)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10〕71号发布 新政发〔2011〕24号修订)之规定,依法追缴你2022年3月少缴地方教育附加4,493.66元。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你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5月16日
  上述文书来自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官网,大家可以点击原文阅读。税月有情点评:各位税友可以看到,项某属于自然人,并无法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义务,上述项某收取的利息,未申报缴纳各类税费的行为,项某的主管税务机关只针对其个人所得税部分对其发出申报通知,项某在签收了通知申报的有关文书后,依然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对于个人所得税的部分,是符合税收征管法“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导致不缴、少缴税款的条件的,就定性为偷税,其他相关税费,由于主管税务机关未对其发出申报通知,所以,不符合偷税的定性要件,就未定性为偷税,仅是追缴其应申报缴纳而未缴纳的税费。当然,对于逾期缴纳的税款,依法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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