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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税务:混凝土行业须关注的9项涉税风险点
佛山税务:混凝土行业税务风险预防
安徽税务:混凝土简易计税,进项税额抵扣要匹配
案例分享:混凝土行业常见涉税风险案例!
混凝土行业须关注的9项涉税风险点
来源:茂名市税务局
一、一般纳税人错误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税率
【风险描述】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混凝土可选择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兼营其他商品应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可混淆适用简易征收办法。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款、《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风险防控建议】纳税人应分开独立核算商品混凝土和其他产品进销项,不能单独分开核算的要按销售比例分配进项税额。加强对价外费用的管理,应在混凝土销售合同上列明泵送服务费和空载运费等计算依据,并且价外费用与主商品混凝土开具在同一张发票。
二、生产商品混凝土能耗异常
【风险描述】生产商品混凝土能耗指电耗,一般工艺包括上料、搅拌、装车等,常规生产一立方混凝土大约耗电1.5度。但企业生产过程伴有其他耗电量较大的项目,如基建、碎石、制砂、洗砂等,或有其他兼营项目的用电。所以单位耗电量可能较高。
【政策依据】税务机关内部相关风险管理文件。
【风险防控建议】企业应该能单独计量或说明除生产混凝土外的耗电情况,排除非一般生产用电外的电耗如果还是偏高较大,则可能存在漏报销售额的风险。最能监控混凝土行业是否存在销售不入账的指标就是电费,应当具体分清销售用电和生活用电,对碰每月的用电量,对用电量剧增的月份基层管理分局应及时跟进是否存在基建或其他项目用电。
三、水泥耗用量异常
【风险描述】企业生产某标号商品混凝土水泥用量是相对固定的,偏高较大就可能存在产量核算不准确风险。
【政策依据】税务机关内部相关风险管理文件。
【风险防控建议】做好水泥购进、入库、领用和产品出厂管理,有必要保留中控台相关材料和产成品流量数据备查。
四、存在未及时确认收入的风险
【风险描述】商品混凝土出库(出厂)后未及时确认销售收入并申报纳税,往往过了几个月后才确认销售收入和申报纳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风险防控建议】企业财务人员应与生产销售环节及时沟通,每天采集销售数据,及时确认销售收入,特别是将用电量和水泥用量的变化与销售收入对碰,看是否存在收入滞后确认,在税务环节确保不迟报不漏报。
五、取得的进项发票所列货物与公司经营无关或大大超出公司经营用量且无正当理由
【风险描述】购进与公司经营无关的货物(如凝析油、混合芳烃等)或大大超出用量可能涉取得虚开发票风险。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风险防控建议】诚信经营,加强进项发票的审核。
六、不开票收入占比异常
【风险描述】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存在无需开具发票的客户,可能存在故意或非故意漏报的风险。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风险防控建议】一是主观上不能存在隐瞒意识,二是实事求是确认每一笔销售收入,三是保留相关合同、单证备查。
七、取得风险纳税人开具的发票
【风险描述】根据税务机关对风险纳税人和异常凭证的管理规定,取得风险纳税人开具的相关发票暂不能作为扣税凭证。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8号)
【风险防控建议】企业的业务部门应加强对上游客户的考察,选择优质客户,优化供应链;财务部门需加强内部监控,确保货物、发票、资金的一致性, 避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取得不合规的发票。
八、成本取票率偏低
【风险描述】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未按规定取得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8号)
【风险防控建议】从正规渠道采购,并索取发票,财务加强对发票的审核并及时入帐。企业在业务交易时需注意上游供货商或服务提供商能否及时开具发票,同时在入账时需注意取得发票是否符合规定、票面信息是否与经济业务一致、是否为作废发票等。对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九、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帐款)占比偏高
【风险描述】应收账款长期大额挂帐且无正当理由,可能触及虚开发票、帐外经营、股东分红,与公司经营无关的支出等风险。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风险防控建议】规范经营,定期对帐,留存经营资料备查,符合条件的可作坏帐处理。对大额挂账的其他应收应付款要注意是否存在股东分红,挂账一年以上的应视同借款,征收利息。
混凝土行业税务风险预防
来源:佛山市税务局
一、混凝土行业的现状
混凝土简称“砼”,是由水泥、沙子、碎石块、水等物质在特定比例下组成的建筑材料,制作工艺一般包括配料和搅拌、浇筑和振捣、养护等流程。为进一步促进混凝土行业的绿色、健康发展,我们以案例剖析为切入点,整理归纳出常见涉税风险,形成混凝土行业税收风险预防“秘笈”,助力行业在经营发展道路上行稳致远。
二、常见的混凝土行业涉税风险
(一)生产环节涉税风险
风险点一:取得异常凭证未技规定及时处理
典型案例:混凝土生产企业A公司向外地贸易甲公司采购一批河沙,并取得10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将该发票认定为异常凭证后,A公司未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聚焦风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列入异常凭证范围,未按照规定处理。
风险预防小tips:混凝土生产企业在采购环节应重视供应商的纳税信用等级信息,严格挑选供应商,确保业务真实;认真审核合同、发票和交易转账信息,保存好完整的交易证据。
风险点二:错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典型案例:混凝土生产企业B公司使用废渣生产混凝土,废渣重量占比低于70%,申报增值税时,错误享受与资源综合利用相关的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聚焦风险:错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少缴纳增值税。
风险预防小tips:纳税人以废渣进行混凝土生产,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时,应确保废渣所占比重不低于70%。
(二)销售环节涉税风险
风险点三:未足额申报印花税
典型案例:混凝土销售企业C公司在向某建设公司销售预拌混凝土时,未签订购销合同,仅书立发货单据。C公司申报印花税时,仅申报有销售合同的部分,而书立单据的销售收入则没有进行申报。
聚焦风险: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未申报缴纳印花税。
风险预防小tips:纳税人在经营过程中,签订的合同和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均应缴纳对应的印花税。
风险点四:销售收入赤如实申报
典型案例:混凝土销售企业D公司向个人销售预拌混凝土时未签订销售合同,并通过个人银行卡收取款项,事后未对该部分销售收入作入账处理。
聚焦风险:故意隐瞒销售收入风险。
风险预防小tips:纳税人进行购、销事项时,要通过对公账户进行。如果通过第三方收款平台、个人账户等收、付款时,必须及时入账,并如实申报,避免自身陷入偷税漏税的违法风险。
风险点五:错误使用税率
典型案例:混凝土生产企业E公司为自产、自销水泥混凝土和砂浆的一般纳税人,在申报增值税时,E公司将所有销售收入均按照简易计税法申报,享受3%的低税率。
聚焦风险:混淆不同货物的课税政策,未区分一般计税法和简易计税法,导致申报增值税时使用错误税率。
风险预防小tips:纳税人应根据销售商品的属性选择对应的适用税率,简易计税方法仅适用于混凝土,砂浆暂不得参照使用,故砂浆应按13%开具发票。
风险点六:未及时确认应税收入
典型案例:混凝土销售企业F公司与某客户约定销售一批混凝土,口头约定发货和收款日期。F公司如期发出货物,却迟迟未收到货款,以未收到货款为由未申报该批货物的收入。
聚焦风险:发出货物后,未及时申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
风险预防小tips:对于没有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约定付款、收款日期的交易,在发出货物的当天,即发生纳税义务,不论付款、收款日期是否延期。
(三)财务核算环节涉税风险
风险点七:生活用电进项税额不可抵扣销项
典型案例:混凝土生产企业G公司的混凝土搅拌楼、食堂、集体宿舍共用一个电度表,2023年4月份电力公司开具了一张当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电价2万元,税额2600元,G公司将进项税额全部抵扣。
聚焦风险:用于集体福利的货物、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可抵扣销项。
风险预防小tips:生活用电和生产用电要单独列支、分开核算,如果未分开核算且已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则要做进项转出处理。
风险点八:虚开发票增加成本列支
典型案例:混凝土生产企业H取得大量轻质循环油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进项。但商品混凝土需使用专门的搅拌车进行运输,而搅拌车一般使用柴油作为燃料,不能使用轻质循环油作为燃料。经上游税务机关认定,此批发票为虚开发票。
聚焦风险:企业利用轻质循环油多抵增值税税款或多列支企业所得税成本,从而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其他税款,甚至存在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风险。
风险预防小tips:进项抵扣发票的取得应合法合规,发票上的销售方、购买方、税收分类编码、商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必须与实际经营业务一致,避免发票内容与交易业务不符。
风险点九:简易计税未转出
典型案例:混凝土生产企业I公司购进原材料时,取得税额为6万元的进项发票。在销售该批原材料生产的预拌混凝土时,I公司采用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两种方法,分别获取含税价款56.5万和206万。1公司报税时将该进项全部抵扣。
聚焦风险:采用简易计税法计税的项目,不可用进项税额抵扣。
风险预防小tips:同时存在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的,用于简易计税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未分别核算,在领、用、存上存在划分不清未转出,虚增进项的风险。
风险点十:少申报、漏申报房产税
典型案例:混凝土生产企业J公司在自家混凝土办公楼旁搭建简易工棚,用以存储材料物资。在申报房产税时,J公司仅申报了办公楼、库房等建筑物的房产税,未申报工棚的房产税。
聚焦风险:以房屋形态表现、具有房屋功能的财产,未申报缴纳房产税。
风险预防小tips:凡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都需申报房产税。纳税人在计算房产税时,应参照财政部、税务总局阐释的房产概念,足额申报相关税款。
结束语
在本“秘笈”中,我们聚焦混凝土行业的高发风险点,以生产、销售、财务核算等环节为轴线进行涉税风险梳理,为企业提供“避雷指南”。凤凰栖梧桐,江海育蛟龙,良好的营商环境才能孵化培养出优质企业。愿各企业和税务机关同此心、共此力,助力佛山营商环境更上一层楼!
混凝土简易计税,进项税额抵扣要匹配
来源:安徽省税务局,作者:伍兆根
企查查数据显示,截至8月18日,我国经营范围为混凝土生产与销售的企业超过11万家。大部分混凝土生产企业都具备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自主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笔者在实务中发现,部分混凝土生产企业对简易计税方法理解不深不透,容易发生税务风险。
典型案例
混凝土生产企业A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包括预拌商品混凝土、沥青混凝土、混凝土预制件、混凝土砌块及其他混凝土制品、混凝土添加剂、干混砂浆、涵管的生产、研发和销售。对自产商品混凝土,A公司按照政策规定,自主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税务人员在开展风险应对时发现,A公司误将沥青混凝土和外购水泥混凝土纳入简易计税范围,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抵扣也不符合税法规定。经辅导,A公司补缴增值税并缴纳相应的滞纳金共计约300万元。
风险分析
A公司在简易计税方面的税务风险,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一是将非水泥混凝土纳入简易计税范围。混凝土按胶凝材料不同,分为水泥混凝土、沥青混凝土、石膏混凝土及聚合物混凝土等。除了生产水泥混凝土外,A公司还生产沥青混凝土。由于对税收政策理解不够全面,A公司误将沥青混凝土也纳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范围,错误地适用了简易计税方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以下简称“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如果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适用范围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因此,沥青混凝土并不属于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商品混凝土范围,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是对外购水泥混凝土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税务人员通过查询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发现,A公司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中,有品目为“商品混凝土”的发票,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适用13%税率的征税项目相关栏次却未填报相应金额。
通过进一步了解,税务人员得知,A公司生产的商品混凝土供不应求,自产产品不能满足市场需求,便从其他企业外购一部分商品混凝土,作为自产混凝土的补充销售给客户。对于这部分转销售的外购混凝土,A公司同样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了增值税。
根据9号文件规定,销售自产的以水泥为原料的商品混凝土,方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外购商品混凝土转销售,应采用一般计税方法,适用13%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计算抵扣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是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却仍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税务人员查询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时发现,A公司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中,有混凝土设备、搅拌车、泵车、骨料、粉煤灰、水泥等品目。对于购进的水泥等原材料所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A公司全额计算抵扣,并未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由于A公司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采用了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对应原材料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均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风控建议
企业之所以发生税务风险,主要原因在于税法遵从能力不足,对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理解和执行比较片面。建议企业财务人员增强依法纳税意识,深入学习税法政策,准确把握政策内涵,防控税务风险。
案例分享|混凝土行业常见涉税风险案例!
来源:桃子说税、德新税悟
案例一
01
盐城市税务局:盐城市某混凝土分公司固定资产折旧被税务稽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盐税稽罚[2021]59号
案件名称 盐城市***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一)增值税
经查明,你单位2008年、2009年与“盐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如林建筑公司”“中铁三局”“盐城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江苏前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以签订销售合同或其他形式,为上述5家公司“华景园4~7#楼工程”“奥马电器厂房工程”“新天地工程”“和风雅居工程”“穿新公路立交桥工程”“神州豪苑工程”“装饰装潢市场工程”等7个工程供应混凝土,货物发出后少申报销售收入3771000元(含税),其中2008年少申报396000元(含税),2009年少申报3375000元(含税)。
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038号)第三十三条、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第538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08〕第50号)第三十八条,“(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的规定,对你单位2008、2009年未及时确认收入价税合计3771000元(含税)的违法事实,应追缴增值税213452.83元,其中2008年应追缴增值税396000÷(1+6%)×6%=22415.09元,2009年追缴增值税3375000÷(1+6%)×6%=191037.74元。
(二)企业所得税
1.经查明,你单位2008年2月至8月先后从上海欧畅工贸公司购入机物料383922.95元,至2009年5月31日未能取得合法票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第006号)第二十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的规定,应核增你单位2008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83922.95元。
2.经查明,你单位2008年3月份16#凭证购入笔记本电脑一台9800.00元,直接记入管理费用列支,未作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063号)第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的规定,应核增你单位2008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9800元,同时补提折旧9800×0.95×9/39=2327.5元,核减当年应纳税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你单位增值税违法事实、所得税违法事实(2)、(3)属于在账簿不列支、少列收入,是偷税,偷税额213452.83+(9800-2327.5+4655)×25%=216484.71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8年第8号),对偷税违法行为的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1.扣缴义务人实施偷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①扣缴义务人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②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③违法行为较轻的;”,你单位于2010年4月22日主动预缴税款200000元、2010年5月27日主动预缴税款50000元,累计预缴税款250000元,是主动配合税务机关检查行为,现处所偷税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108242.36元。
案例二
02
肇庆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肇庆市某混凝土公司未取得货款,没有按期办理纳税申报
违法事实: 你公司取得的销售收入没有按期办理纳税申报,存在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应纳税款的违法事实。你公司在2018年至2020年经营期间销售商品混凝土给湖南省湘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湘天公司”),取得的销售收入分别在相应年度进行账务处理,共记“主营业务收入”贷方金额16,633,921.74元,但因未取得货款你公司没有按期办理纳税申报。2021年1月至10月业务员黄伦安多次通过现金方式将湖南湘天公司货款17,132,939.42元交回你公司,你公司在2021年11月至2022年2月期间全额开具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湖南湘天公司。你公司自行更正2018年至2020年的纳税申报表,调整申报应税收入16,633,921.74元(不含税)并补缴税费,其中:2022年4月1日补缴增值税499,017.6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4,931.23元,教育费附加14,970.54元,地方教育附加9,980.34元,印花税5,139.90元,及滞纳金共226,104.62元;2022年4月2日补缴企业所得税84,499.81元,及滞纳金共26,936.02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第六条、《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款第45项基准的规定,你公司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是偷税。2018年度至2020年度少缴税款占当年应纳税总额的比例分别是3.66%、5.91%、8.10%。鉴于你公司能够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并在立案检查前自行申报缴纳相关税款及滞纳金,违法程度较轻,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公司偷税的违法行为处以所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合计311,794.30元。
案例三
03
湛江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吴川市某混凝土公司偷税被罚款近190万元
违法事实: 你公司2019年度至2021年度在账簿上少列应税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当期应纳税款。经检查,你公司通过在购买方的“应收账款”等往来科目中留有大量贷方余额或以“往来款”、“借款”的名义挂账“其他应付账款”等往来科目的形式,未按税法规定确认当期销售自产的混凝土收入,少申报不含税销售收入84,457,569.63元,造成少缴税款。具体情况如下:
(一)少缴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 你公司销售自产的混凝土,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经计算,2019年度至2021年度,你公司上述行为造成少缴增值税2,533,727.09元(84,457,569.63×3%= 2,533,727.09 );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计算,你公司上述行为造成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77,360.90元( 2,533,727.09×7%=177,360.90 )。
(二)少缴企业所得税 经检查,2019年度至2021年度期间,你公司通过在账簿上少列应税销售收入的方式,少申报销售收入84,457,569.63元,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我局在检查中发现,你公司虽设置账簿,但账册原始凭证与记账凭证账证不符、凭证不全,成本核算混乱、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总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四)项和第四条第(一)项、《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公告〔2018〕1号)的规定,对你公司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你公司属制造业,应按所属制造业5%的应税所得率核定2019年度至2021年度应税所得额。
经综合计算,你公司2019年度至2021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合计1,055,719.62元。具体情况如下:2019年度,你公司少申报营业收入25,572,176.49元,少缴企业所得税319,652.20元(25,572,176.49×5%×25%=319,652.20);2020年度,你公司少申报营业收入17,989,247.72元,少缴企业所得税224,865.60元(17,989,247.72×5%×25%=224,865.60);2021年度,你公司少申报营业收入40,896,145.43元,少缴企业所得税511,201.82 元(40,896,145.43×5%×25%=511,201.82)。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项及第(四)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项第6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1985年2月8日国务院文件国发〔1985〕19号发布, 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二条、第三条及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及第四条的规定,你公司上述在账簿上少列应税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当期应纳税款的行为属于偷税,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决定对你公司上述偷税行为处以少缴增值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266,863.54元(2,533,727.09×50%=1,266,863.54),处以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88,680.45元( 177,360.90×50%=88,680.45),处以少缴企业所得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527,859.81元(1,055,719.62×50%=527,859.81)。
罚款金额(万元): 188.34038
案例四
04
韶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乐昌市某混凝土公司偷税被税务局罚款近300万元
违法事实:
你公司2019年1月至2021年12月期间存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且未进行纳税申报和存在没有取得合法凭证入账的情况下列支生产成本的违法行为,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环境保护税、企业所得税的违法事实。经检查,你公司在2019年10月至2021年12期间销售公司生产混凝土商品给其他单位或私人(个人),共销售混凝土商品16,155,977.84元(含税),取得销售收入共计15,685,415.38元(不含税),具体如下:
2019年10月至12月合计6,141,220.17元,具体如下:2019年10月销售混凝土收入(含税)1,082,314.56 元 2019年11月销售混凝土收入(含税)896,710.23 元 2019年12月销售混凝土收入(含税)4,162,195.38 元
2020年10月至12月合计5,885,325.95元,具体如下:2020年10月销售混凝土收入(含税)897,421.73 元 2020年11月销售混凝土收入(含税)1,052,147.89 元 2020年12月销售混凝土收入(含税)3,935,756.33 元
2021年10月至12月合计4,129,431.72元,具体如下:2021年10月销售混凝土收入(含税)796,241.81 元 2021年11月销售混凝土收入(含税)850,326.75 元 2021年12月销售混凝土收入(含税)2,482,863.16 元。
以上收入在账簿上未作销售收入处理,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与取得以上销售收入相应的成本费用已在所属年度列支。
经检查,你公司在2019年1月至2021年12期间账上有原材料在未取得相关合法凭据的前提采取暂估入账的方式列支生产成本,月末全部结转成本计入“应付账款-暂估应付款”科目,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对仍未取得发票部分未作纳税调整,从而多列成本的情况。具体如下:
2019年累计未冲减的的原材料暂估入账多列生产成本 1,623,656.40元 2020年累计未冲减的的原材料暂估入账多列生产成本1,298,390.72 元 2021年累计未冲减的的原材料暂估入账多列生产成本2,991,635.98 元 检查组人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相关规定,向你公司出具《税务事项告知书》,告知你公司可以根据规定对上述成本取得补开发票或其他外部凭证,也可以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你公司答复不能取得补开发票或其他外部凭证,也不能提供相关资料,愿意就上述业务多列成本做账务处理。至检查结束,你公司2019年至2021年未取得合法凭证入账列支生产成本共5,913,683.10元,未按规定作纳税调增。
上述违法行为造成少缴增值税470,562.4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3,528.13元、教育费附加14,116.87元、地方教育附加9,411.25元、少缴印花税共4,846.80元、环境保护税共10,971.73元、少缴企业所得税共5,384,055.92元。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你公司采取账簿上多列支出和不列、少列收入、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手段,造成了少缴应纳税款的后果,因此,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属于偷税。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第六条的规定,你公司2019年至2021年期间存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和不列、少列收入且未进行纳税申报的违法行为,造成少缴税款共5,893,965.04元,对你公司少缴的税款处0.5倍的罚款,金额为2,946,982.52元。
罚款金额(万元): 294.698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