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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登代开方式虚开案宣判!涉案37亿元!

2023-09-25 文章来源:郭树合 信息提供:检察日报-明镜周刊 浏览次数:
导  言
  自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7个人分处两个窝点,使用大量本团伙成员或他人身份证,登录电子税务局,按照受票企业的要求随意填写公司地址、开票金额、事由等信息,短短5个月的时间,代开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7亿余元,非法获利1700余万元。
  2022年10月27日,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法院以虚开发票罪判处被告人汤某某、孙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不等的刑罚,各并处罚金50万元至3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被告人汤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23年5月25日,威海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悉,这是全国首例以自然人代开方式虚开发票的刑事案件。
生产经营所得为何会出现陡增
  税务部门经过初步调查,发现很可能是虚开发票引起的
  2021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通过大数据发现威海市出现监管指标异常,2020年11月和12月,文登区、乳山市两地的生产经营所得出现陡增,同比增幅高达10余倍,遂将线索推送至威海市税务局稽查局。
  威海市税务局稽查局经过初步行政调查,发现个税激增是由代开发票引起的,且代开如此巨额的发票很可能是虚开。根据威海警税协作联动机制,税务机关应在行政调查工作结束,得出涉嫌刑事犯罪的结论后才能向公安机关移交犯罪线索,但该案涉及的开票人和受票企业数量都极其庞大,行政调查明显力量不足,该局遂商请威海市公安局组成联合办案组共同开展调查工作。
  威海市公安局通过技术手段追踪发现,主要开票地在文登区,故将该线索移交至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进行立案侦查,税务机关为侦查工作提供专业支持。
  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所有涉案发票均为真实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但发票所涉业务是否真实还需要进一步查明,于是通过税务部门发出协查函,以验证业务的真伪。但是,协查结果并不理想。怎么办?侦查人员决定逐张查看发票,发现受票企业遍布全国各地,同时通过技侦手段发现,绝大多数开票人从未到过威海,甚至都没有到过山东。
  于是,公安机关调取了文登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的监控视频,果然有新发现:有数名可疑人员在三个月内在服务厅进行“蹲守式”昼夜开票。通过对这些可疑人员进行视频追踪,发现其中7人的活动集中在文登区某酒店和某小区的出租房,且这两个地点有数量庞大的快递收发信息。公安机关通过缜密侦查,与税务机关进一步研判,确定这两处地点为虚开发票的窝点,于2021年5月将汤某某、孙某某等7人先后抓获归案。
发票所载业务是否真实
  检察机关建议将涉案发票分为四类,进行分类处理
  虚开发票案的证据标准要求必须核实发票所载业务是否真实。而该案所涉发票共计8437张,价税合计为37亿余元,涉及的开票自然人4000余人、受票企业3000余家,如逐张核实发票业务的真实性,办案人员必须要跑遍全国30余个省区市,看起来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但这个问题不解决,就不能解决本案罪与非罪的问题,侦查工作再次陷入僵局。
  这时,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想到了检察院,及时邀请文登区检察院提前介入。该院检委会专职委员丛关凤带领助理检察官郭治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共同审查证据,研究侦查方向。
  在与侦查人员共同研究了犯罪嫌疑人的全部微信聊天记录后,检察官建议采取分类处理、逐步推进的侦查策略。
  检察官建议将涉案发票进行分类:第一类为使用团伙成员或其亲戚朋友的身份证开具的;第二类为使用陌生人的身份证开具但与第一类的中介人员有重合的;第三类为利用中介向该犯罪团伙提供开票人的身份证开具的;第四类为其余发票。
  根据检察官的建议,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从第一类发票中挑选出以孙某雪为开票人、西安某集团公司为受票企业的发票30张,价税合计3000万元,三个办案小组分赴西安、青岛以及江苏等地取证,详细侦查该宗发票的开具经过、业务真实与否。最终查明:2020年12月24日,孙某某通过李某某(中介)招揽代开发票业务,李某某又联系了杨某某(中介),杨某某要求孙某某提供自然人身份证为西安某集团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000万元,孙某某遂使用团伙成员孙某雪的身份证完成该笔交易。李某某和杨某某分别从中获利12万元和33万元。发票所载业务均不真实存在。
  初战告捷,内心得到确信之后,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将第一类发票全部交由犯罪嫌疑人指认。经过详细讯问,犯罪嫌疑人均供认本人与受票企业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发票均为虚开,同时也供述了第二类发票均系中介联系到汤某某或孙某某开具的,中介转达受票企业的开票要求并支付开票费,开票人与受票企业之间不存在真实业务的可能性。
  第一类和第二类发票的问题解决了,对于第三类发票,公安机关从该类发票中筛选出公司所在地为北京、湖北的两家公司,采用上述侦查模式,将受票企业、中介、开票自然人等所有涉案人员全部传唤讯问,调取企业账目、缴税记录等书证,查明这两家公司通过中介从汤某某、孙某某处购买发票用于虚增成本的犯罪事实。
  办案人员又对犯罪嫌疑人的微信聊天记录逐条查看,从海量信息中提炼出他们对客户声称“虚增成本”“降低税收”“千万别说是咱代开的”等内容。办案人员经分析认为,这充分证明了犯罪嫌疑人明知受票企业找他们开票的目的是少缴税,自然不会有实际交易。
  同时,检察官也发现犯罪嫌疑人在招揽客户时,均宣传公司从事“代开发票”业务,且犯罪嫌疑人也辩称自己从事的是为减少受票公司的工作量而代理其开具发票的活动,实际是一种劳务活动。针对这一专业性问题,公、检两家召开联席会议,邀请威海市税务局稽查局的业务专家参会。专家在会上解释说,代开发票是指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通过网络发票管理系统代开网络发票,税务机关应当与受托代开发票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代开网络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等内容。经过讨论,大家一致认为汤某某等人的行为不符合税务机关的规定,专家的解释从专业角度说明了汤某某等人是以代开发票之名,行虚开发票之实。
  在针对前三类发票展开大量侦查工作的同时,公安机关通过技术手段调查第四类发票开票自然人的活动轨迹,经研判认为,基本可以排除他们从事较大商业活动的可能性。为了验证推断的准确性,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申请公安部发起集群战役,由受票企业和开票自然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核实第四类发票所载业务的真实性,回馈信息与公安机关的推测一致,该类发票的业务不存在真实的可能性。
开发票是为了完成招商引税任务?
  经检察官释法说理,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检察机关提出的明确意见,引导了我们的侦查方向,节省了办案时间,提高了工作效率。”回忆起当时的办案过程,时任文登分局分管经侦工作的副局长于振龙由衷地说。
  经过六个月的侦查,公安机关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6名,查明了犯罪团伙的全部犯罪事实。
  为了赚快钱,2020年8月,汤某某、孙某某经过商议,决定以为企业代开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方式牟利,并约定了分成比例。说干就干,汤某某在文登区注册成立了一家公司,又召集了一些员工。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汤某某、孙某某通过网络等方式宣传该公司有降低企业成本的业务,吸引不少开票中介与其洽谈业务,他们向中介收取票面金额1.7%的开票费,而中介则向受票公司收取更高比例的开票费。按照中介介绍来的客户需求,他们指挥公司员工登录电子税务局,填写发票信息。做完这些,该公司员工还要负责到办税服务厅领取发票、向客户邮寄发票。所有发票的第三联、完税证明、缴款凭证均汇总到汤某某处,作为领取政府奖励的依据。
  2021年10月1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将该案移送文登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期间,7名犯罪嫌疑人均提出,他们代开发票是为了帮助地方政府完成招商引税任务,没有虚开发票的犯罪故意,均表示不认罪认罚
  为了让犯罪嫌疑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办案检察官分别对每个人都进行了释法说理,并耐心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向他们阐明检察机关的意见:街道办事处在协议中明确要求该公司要合法合规经营,但汤某某等人为了能多领取奖励,竟然隐瞒政府以税筹的名义在网上招揽客户,为全国各地的数千家企业虚开发票,将政府作为挡箭牌的企图是不可能实现的。
  经过多次释法说理,除汤某某外,其他犯罪嫌疑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而且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应当性,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根据各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主从属性、作用大小、认罪态度、退赃表现等情况,经全面综合考量之后提出了确定刑量刑建议。2021年12月23日,文登区检察院以涉嫌虚开发票罪对汤某某等16人提起公诉。
被告人庭审中突然提出新主张
  公检联合异地取证巩固证据体系
  2022年1月至11月,文登区法院数次开庭审理该案,丛关凤和郭治作为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
  法庭上,公诉人围绕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针对性发问,条理清晰地分类示证质证,有理有据地就事实认定、证据采信、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等方面充分发表公诉意见,15名被告人均当庭再次表示认罪认罚。
  但被告人汤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声称,浙江某公司与开票人有真实业务,是该公司委托汤某某代理开具发票的。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汤某某从未提出过该主张,为什么会突然在庭审过程中提出?公诉人敏锐地感觉到其中必有蹊跷,应该调查清楚浙江某公司的发票情况,于是通知公安机关针对该宗发票情况补充侦查。当时因疫情原因,文登区法院于2022年3月14日将该案中止审理。
  2022年7月,办案检察官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冒着酷暑共赴浙江调查取证。经询问证人,调取银行卡交易流水、缴税记录等书证,查明浙江某公司员工朱某通过中介联系汤某某为公司虚开发票2000万元,开票人与该公司没有真实业务。在进一步的侦查中发现,公安机关对汤某某等人以涉嫌虚开发票罪立案侦查后,汤某某通过中介教唆朱某伪造合同、入库单、账目等资料,以应对调查,朱某依计行事。汤某某自以为该公司的造假手段高明,足以达到证实发票所载业务为真实的假象。
  虚假的表象永远无法掩盖事实的真相,新调取的证据进一步巩固了该案的证据体系。2022年9月2日,文登区法院第五次开庭审理此案,公诉人出示新证据,依法有力地反驳了无罪辩护意见,并当庭对被告人进行深刻的法庭教育。
  2022年10月27日,一审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涉案数额认定准确,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汤某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虚开风险应如何有效隔离
  国家税务总局利用税收大数据精准稽查持续加强了对财税中介机构的监管,同时出台了中央清理地方违规返税政策,营造良好的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以“降低企业成本”为主业的互联网财税平台,生存空间已经被严重压缩,利用“招商引资”等税收优惠政策及虚开发票等手段来赚取利润将走向“死胡同”。财税平台如此,一些依靠财税平台进行降低税负的企业也将难以为继,且存在巨大的虚开风险。笔者将通过相关案例及政策分析,揭示互联网财税平台相关业务的税务风险,并提出建议,以供读者参考。
  一、招商引资频频卷入涉税风波,财税平台业务模式难以持续
  (一)网络宣传“降低企业成本”,实为利用自然人代开发票虚开
  近日,《检察日报》公布一起金额高达37亿元的自然人代开普通发票虚开案件。2021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利用税收大数据监测,发现威海市部分地区存在自然人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异常“激增”。经过当地稽查局调查,发现系当地存在大量的代开发票,且代开的额度巨大。
  经过税务稽查、公安、检察等多个部门的联合侦办发现,本案的被告人通过网络宣传等方式宣传有“降低企业成本”的业务,吸引不少开票中介与其洽谈业务,他们向中介收取票面金额1.7%的开票费,而中介则向受票公司收取更高比例的开票费。业务谈妥后,按照受票方企业的信息,找自然人代开大量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最终,被告人均以虚开发票罪被判处刑罚。
  通过新闻报道,本案还有几个疑点:
  1、本案的被告人主张是为了帮助地方政府完成招商引税的任务,换取地方财政奖励。也就是说,这些自然人都是缴纳了普票载明的税款的,然后等地方政府退还,这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呢?不过,虚开普票罪是否以税款损失为结果要件,实际上还没有定论。
  2、本案在庭审阶段,犯罪嫌疑人还提出本案都是有真实业务交易的。自然人开的发票,都是有对应业务的。检察机关经过补充侦查后发现,所谓真实的业务系虚假。但是,是否存在如实代开的可能,这种怀疑也是存在的。
  (二)广东省拟制定规定,地方政府违规返税将承担行政责任
  2023年6月9日,广东省就《广东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在此次《税费征管保障办法》中,广东省明确规定:“对有关部门、单位违反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征收范围,擅自不征、少征、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税费,擅自违反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税费或者延迟解缴税费,违规返还税费造成财政收入流失或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按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补征应征未征税费,退还多征税费,并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次明确追究违规返税行政主体责任,将会进一步压缩地方政府提供财政奖补的空间,从而压缩互联网财税平台的业务。
  (三)小结:财税平台协助他人偷逃税,虚开、逃税的刑事风险极高
  近年来,国务院要求清理地方违规财政返还政策,逐步压缩互联网财税平台的发展空间。国家税务总局也出台多个文件,要求集中整治涉税中介机构。实践中,一些互联网财税平台利用地方政府的返税政策,实施了虚开、帮助偷逃税的行为,不少都面临严重的刑事制裁。在目前“以数治税”的大背景下,税收大数据能够排查虚开风险,令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无处遁形,风险极高。接下来,本文将首先总结一下近年来常见的互联网财税平台的风险业务模式,并就受票企业的对策予以解读。
  二、互联网财税平台常见的风险业务模式
  (一)利用地方招商引资和返税政策,通过虚开违规帮助企业降低税负
  通过华税律师的咨询和代理,笔者注意到相当多的互联网财税平台是随着地方财政返还政策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而生的。地方提供增值税进项返还或其他财政奖补政策,本意是降低企业税负,或者鼓励开展一些缺乏进项的煤炭、废旧物资买卖业务,但有的互联网财税平台在此类园区注册空壳开票企业,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给受票企业冲抵企业成本或者进项税,以达到所谓的“降低企业税负”的目的。
  在这种业务之下,一些受票方企业的合规意识不足,以为可以随意取得进项发票或者成本发票,从而暗藏税收风险。
  (二)帮助客户在园区注册公司享受返税政策,但不实质开展业务
  还有一类业务模式比上一类业务较为合规,但也存在问题。这一类业务是:互联网财税平台掌握了全国多个地方的返税政策,于是提出可以帮助客户在这个园区注册成立企业,并且强制代理该企业的财务、开票工作,以赚取代理记账的费用。客户就把一些在外地开展的业务,通过该企业走合同、账目,享受税收优惠。这种不符合业务开展的实质经营原则,也存在被税务机关否认乃至被认定是骗取财政补贴行为的可能。
  (三)利用地方税收核定政策,违规注册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
  互联网财税平台不仅帮助企业偷逃税,也会帮助高收入、高净值个人偷逃个人所得税。部分地方为了吸引招商引资,实施了在园区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按照一定比例的税率核定征收所得税的政策。一些互联网财税平台遂帮助客户在这些享受税收核定政策的地方大量注册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后,将收入进行拆分后,利用个独、个体户的低核定征收率偷逃税款。
  (四)利用自然人代开发票的便利条件,对外开具普通发票
  在园区经济逐步收紧的今天,一些互联网财税平台又盯上了自然人代开。由于我国“营改增”以来,多个行业如废旧物资、交通运输、煤炭等不同程度地出现了自然人供货端无法开票的困难。因此,类似山东等地方开始试点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手机app上简便代开电子普通发票的便民政策。一些平台遂利用这种自然人代开的便民政策,开展对外虚开、代开发票的业务。
  三、取得虚开发票风险高,企业降低税负应当合法合规
  (一)准确认识互联网财税平台旧有业务模式的税务风险
  互联网财税平台通常设立一个统一的平台,在全国各地设立驻办事处,由地区的负责人或是经理负责宣传,业务洽谈等,受理成功后交由同步进行处理,帮助客户在全国各地的园区设立企业。这其中,由于大量的业务操作是平台负责的,对于客户而言并不透明,风险在于:
  1、如果平台利用手上控制客户的企业,对外虚开发票,客户将受到牵连;
  2、如果平台给客户开具的发票不合规,或是空壳企业虚开的,客户将因为接受到虚开的发票而面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调整,甚至还有行政处罚。
  3、如果客户和平台存在虚开发票上的犯意串谋,则客户也会因为构成接受虚开而被公安机关调查乃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强调业务真实性,形成完整的业务证据链条
  真实的经营业务是避免涉税风险的重要保障。串通提供虚假材料不可取,即使利用高明手段伪造资料,虚假行为也会存有漏洞,因此,无论是为客户注册个人独资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要都基于客户的真实意愿,此外,还要避免代管客户的税控盘、代为开票、邮寄发票等涉票服务。在与客户建立合作关系之时,要注意对交谈过程的聊天记录、业务合同、银行转账凭证、工作记录、工作成果等材料的保存,形成完成的证据链,以防在客户被定性为偷逃税款被牵涉其中。
  (三)合规适用税收优惠,构造完善的业务模式才能长远发展
  随着互联网财税平台风险日益加剧,我们建议广大企业准确选择合规的财税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合法合规的税收优惠的申报和享受,在法律的框架内发展税务合规的业务模式。
  四、大数据背景下互联网财税平台税务合规路径
  自金税系列落实应用到税收稽查后,金税一期、二期、三期的技术水平在不断升级,待金税四期全面实施后,形成大数据企业画像,互联网财税平台违法违规的涉税行为将无处可逃。因此,要想持久经营,获得长线利润,税务合规才是可行之路。
  (一)正确理解国家税收政策,防范税务风险
  2014年,国务院就出台了《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文件,旨在建立“全国统一市场”,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但是由于经济下行等原因出台了《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文件,暂缓了清理的进程,于2022年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20号),出台了严格的清理违规补贴、返还的政策,通过厘清政策脉络,互联网财税平台应清楚认识到利用企业注册地等税收洼地政策向客户提供税收筹划,违规发布类似税收筹划、宣传违规财政返还或者税收政策,歪曲解读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存在极其大的涉税风险。互联网财税平台应以法律规范为准绳,立足于正确理解并适用各项税收政策的前提下,通过真实合理、科学的业务基础上为企业提供合法合规合理的税收策划安排。
  (二)构建税务合规制度,形成风险隔离机制
  随着经济高速发展,互联网财税平台的业务及规模也不断扩大,员工数量随之增加,这就要求平台尽快建立起税务合规制度,隔离涉税风险,以防在经理或业务人员在业务开展过程串通客户虚开发票、协助客户偷逃税款之时牵连到企业或是实际控制人。互联财税平台在做大做强的同时,亟需构建税务合规制度,一旦员工因虚开发票等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平台可以已构建税务合规制度作为无罪抗辩的有效证据。
  (三)被税务稽查或立案侦查,寻找救济途径
  互联网财税平台在收到《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函》后,应当冷静应对税务稽查,积极配合税务机关调取资料等程序,详细梳理业务流程,找到能够证明业务真实性等材料向税务机关详细解释;对于已经移送公关,或被公安立案侦查的,应当积极行使申辩权利,证明其没有犯罪行为。无论处于何种阶段,建议互联网财税平台争取在有利的时机就能够咨询法律专业人士,寻找救济方式和途径,避免陷入涉税行政处罚或刑事制裁的漩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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