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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税收洼地”引发的避税问题及应对策略

2023-02-07 文章来源:张秋林 马振宇 刘爽 杨诗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案例1——2010年,国家级的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成立,之后相继出台了“五免”和“五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吸引了大量企业投资。有一些企业利用以此形成的“税收洼地”进行避税。如河北某装备总公司发布公告,以转型开展境外创业投资业务为名迁入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其后利用当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避了转让其子公司需缴纳的巨额企业所得税。这类行为显然违背了国家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的初衷,不仅耗费公共资源,而且极易产生不良的社会效应。
  案例2——部分地方政府为促进本地区经济发展,会采用财政返还、奖励等方式鼓励招商引资。如河北某制药集团就因此在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设立了销售子公司。位于河北省的生产型子公司将药品低价销售给拉萨子公司,再由其将药品卖向全国各大医院和药房,并因此留存了大量的利润。由于该子公司在拉萨市缴纳企业所得税,享受当地的财政奖励政策,大部分税款又以财政奖励的形式回到该子公司,从而使该制药集团的整体税收负担大大降低。
  案例3——大型企业集团存在大量的研发项目和研发支出,集团内不少承担核心技术研发的公司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优惠税率,成为集团内的“税收洼地”。例如,总部位于江苏省的某童车企业集团,总公司集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其在河北省的生产型子公司以较低的价格将产品销售到总公司,总公司再以正常的市场价格向终端市场销售,通过享受优惠税率降低集团的整体税负。
  案例4——企业集团通过境内关联交易将利润集中到存在亏损的集团成员企业,通过弥补亏损实现“盈亏互抵”,大幅降低集团整体税负。例如,河北某大型企业集团,经营业务范围较宽,其成员企业中既有收益高的也有亏损的。为了实现整体收益最大化,集团在制定内部定价政策时,有针对性地对亏损企业进行一定的倾斜,通过关联交易将利润多向亏损企业留存,实现集团整体税负的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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