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佛税一稽罚〔2022〕152号
佛山市筑子百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经我局对你单位(地址: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同福北路“三品广场建材城”A区首层16号)2020年8月4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单位在2020年8月4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开展装饰装修业务,通过莫俊强名下的账户收取含税销售收入合计597587.89元(换算为不含税收入591671.18元)。上述收入未登记入账,没有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你单位在账簿上少列收入造成少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构成偷税的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证据如下:
(1)有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调取的施工合同、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调解笔录、收据等资料若干份,证明你单位有上述装饰装修业务发生,并部分实现收入。
(2)有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三水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出具证明1份,证明你单位已失踪走逃。
(3)有现场笔录1份及附件照片,有邮寄、公告送达资料,证明你单位已经走逃(失踪),无法联系到纳税人。
(4)有金三系统导出的你单位2020年7月至2021年12月增值税申报表及相关附列资料、2020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20年至2021年印花税申报申报记录等复印件资料,证明你单位上述四笔销售收入未进行申报纳税、上述30份已签订的施工合同未缴纳印花税。
(5)有金税三期系统中打印出来的你单位基本信息表。
(6)有《税务事项通知书》(佛税一稽税通〔2022〕10053号)、《税务事项通知书》(佛税一稽税通〔2022〕10398号)等公告送达的文书资料,证明检查人员公告送达相关文书,你单位未提供2020年至2022年应申报而未进行纳税申报的业务资料和相关成本费用等的有关资料。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在账簿上少列收入,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是偷税。你单位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10%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第六条及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5项规定,对你单位的偷税行为处以偷税金额21078.94元百分之六十的罚款12647.36元。
以上罚款合计12647.36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O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附本文书引用的相关税收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7号)第45点 纳税人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但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10%以上(不含本数)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