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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销后仍要承担虚开发票责任

2022-05-22 文章来源:叶全华 信息提供:一叶税舟 浏览次数:

   对增值税发票虚开行为的发现既有必然性,又有偶然性,查处过程有的时候也是比较漫长。由于偶然性,所以一些案件的发现很有可能已经经过了很长的时间,其中一些纳税人就可能已经注销。本案例就是2013年发生的虚开,2020年已经注销,在2021年3月被判决的案件。

  一、基本案情
  三某公司于2006年6月注册成立,股东有李某、黎某。2012年公司聘请陈某任厂长,全权负责公司日常事务,并给予10%的股份和20%的经营股。
  2013年初,在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因缺少增值税进项抵扣税款,须缴纳的增值税较多。为了少缴税款,陈某与上游供货商的业务员何某合谋,在何某认识的张某处以支付票面金额6%的开票费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3年1月至12月,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陈某多次通过何某从张某所控制的以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利为主的泰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8份,税款为100余万元,并全部认证抵扣。开票期间,双方以公账走票、私账回流等方式进行走账。
  2020年5月,三某公司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注销登记,公司被注销。
  2020年8月,陈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日,原三某公司股东李某将涉案税款100余万元全部退回。
  二、法院判决
  陈某当庭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2021年3月,一审法院认为:三某公司虽已被注销,但陈某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法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决陈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三、税舟后语:
  从相关案件的案情综合分析来看,2020年6月之后的几个月貌似是以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利为主的张某等虚开案件引发的连锁反应,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涉案人员投案较多。
  三某公司无论是已经预感到可能会案发而注销,还是正常的因经营不善等原因而注销,对其直接责任人仍然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税务登记和市场主体注销并不是直接责任人逃避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责的“护身符”。有一些纳税人过几年就注销一次,重新换一个新的名称进行经营,由此想利用“注销”来隔离责任,在实务中虽然不能排除有一些作用,但对于直接责任人想“合法”规避是不太可能的。
  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与其他的一些偶发性犯罪相比较,有一个比较明显的特点是,增值税发票(尤其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有历史痕迹的,并不是可以随意抹去的。一旦“沾染”了,就有痕迹可寻,什么时候暴“雷”是无法知晓的,因为可能爆发于一次不经意间摩擦下的举报,可能爆发于主案案发下的案件延伸,可能爆发于一次不起眼的经济纠纷,可能爆发于税收风险大数据的分析结果,可能爆发于一次日常的税务检查等等。因此,对于以薪金收入为主的财税人员来说,明知所任职的单位存在虚开发票行为的,就有必要考虑避而远之,无需“留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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