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关于天津叶华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津税一稽处〔2020〕50013号
我局(所)于2019年9月6日至2019年11月11日对你(单位)2018年4月12日至2019年8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检查发现你单位在没有实际经营场所且未发生实际经营业务的前提下,于2018年4月至2018年6月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4份,金额2038590.98元,税额61157.74元,价税合计2099748.72元。
二、处理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和《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前述2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确定虚开,涉及金额2038590.98元,税额61157.74元,价税合计2099748.72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的规定,天津叶华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建议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O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