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佛税稽处〔2019〕9号
佛山市东庆泰贸易有限公司:
经我局于2018年8月21日至2018年12月25日对你公司2016年7月14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属失踪走逃的商贸企业,具备上游企业被定性虚开、发票异常、资金流异常、企业注册经营情况异常等异常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法发〔1996〕30号)的有关规定,组成综合优势证据认定你公司于2016年8月至12月期间,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99份,涉及发票金额9,681,096.77元,税额1,645,786.44元,价税合计11,326,883.21元。
检查人员认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大连保税区税务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你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上游企业异常情形。
(二)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禅城区税务局提供的你公司税务登记表、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发票领购信息、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发票开具信息明细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结果资料和取得异常抵扣凭证清单,证实你公司抵扣凭证全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认证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且你公司开具发票后没有作进项税额转出,直接失联走逃,存在发票异常情形。
(三)有你公司银行帐户(中国工商银行佛山分行,账号:2013836209200027255)流水清单,证实你公司收到受票企业对公账户的汇款后,迅即将款项全数转到第三方北京万通浩宇商贸有限公司(银行账号:11001113800052504410)和北京永润兴商贸有限公司(银行账号:11050163530000000099),存在企业资金流异常情形。
(四)有你公司注册地址的现场笔录资料,证实你公司没有在注册地址办公、没有挂牌经营。
(五)有查询社保购买记录资料,证明你公司没有社保购买记录,缺乏基本经营条件。
(六)有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禅城区税务局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你公司已于2017年4月28日认定为非正常户。
证据资料(四)、(五)、(六)证实你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情形。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法发〔1996〕30号)第一条第一款“……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你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认定你公司于2016年8月至12月期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99份,涉及发票金额9,681,096.77元,税额1,645,786.44元,价税合计11,326,883.21元。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19号)申请行政复议。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