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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实务】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是否可以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9-05-23 文章来源:李志远 信息提供:建筑财税 浏览次数:
  案例:公司在省外建立一个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企业所得税是否要与总公司汇总缴纳?
  针对该问题目前有截然不同的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既然是独立核算,当然要分别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了。依据是《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中关于汇总纳税的二级分支机构的定义:“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另一种观点认为分支机构是否独立核算,只是会计核算办法,不影响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的规定。依据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
  分 析:
  第一种观点认为非独立核算与统一核算是一个概念。所以才会依据“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认为财务独立核算的企业就不符合财务统一核算,所以不属于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机构。
  但是,统一核算真的等同于非独立核算,只要独立核算就不可能是统一核算吗?
  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明确“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这里的“统一核算”显然是统一计算。而独立核算则是指纳税人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
  然后,我们再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主体资格来分析。
  在2008年前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中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是指纳税人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的企业或者组织。
  而2008年开始实施的企业所得税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可以看到2008年是一个分界点。2008年之前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是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而2008年之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另外,我们再看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配套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政策时,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预【2008】23号)中的表述“原实行独立核算、就地纳税的跨省市总分机构内资企业,其分支机构缴纳的2007年及以前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仍就地缴纳…”也算是对前期政策变更后,涉及发生前期事项的衔接安排。
  目前有的地方税务局在执行中,仍沿用2008年之前的标准,认为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不需要与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更多的税务机关认为会计上独立核算与否,不影响总分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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