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唐山税务局与中国二十二冶集团公司打了一场官司,以税务局的失败而告终(税务局是否引发再审程序不详)。
二者争议焦点就是,二十二冶集团在劳务公司花费347万购买了1.46亿的劳务发票,以列支费用的方式为职工发放工资。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上级单位中冶集团特殊的业绩考核模式闹的。
税务局将其定性为偷税,需要作纳税调整和滞纳金处理。
企业则认为,虽然我是虚开的发票,但只是改变了一下费用列支模式,并没有偷税。因为这个支出属于与企业经营有关的实际支出,也的确发放给职工了,这是不容否认的事实。发票不合格不代表费用支出不合法。
这个案例的特殊性是:
企业的确虚开发票了,按规定虚开发票不能税前扣除,这是税企都明白的道理。但有意思的是,企业虚开发票的目的不是为了偷税,而是为了应对考核套取工资发放给职工,职工也的确收到工资了。税务局坚持虚开发票就要纳税调整,企业则坚持虽然票据不合格,但套取多少就发放了多少,并没有虚列费用,没有虚列费用就没有造成少交税款,就不能被补税和滞纳金。
最后两审法院都支持了企业观点。
即,虽然票据不合格,但不代表费用支出不合法,既然费用属于合理支出,也没有造成少交税款,所以就否定了税务局补税的处理结论。
此案例启发很大。
站在税务局角度看,法院的判决简直岂有此理,瞪着眼珠子说瞎话,直接把税收政策给否定了,这样处理会人为的鼓励虚开发票行为。
站在企业角度看,法院的业务水准太高了,真的懂法执法。把税务局的错误给纠正了。
老田说几句话。
我也是税务局出身,遇到二十二冶这个问题,如果按自己的税法初级水平来理解,我们跟唐山税务局的看法完全一致,必须进行纳税调整,被法院否决一百个不服气。
但,我又对唐山的两审法院法官的一致性判决,佩服的五体投地,也接受了一次如何正确理解和运用税法的洗礼,真是大开眼界。普通人通常简单地就事论事,而法院讲究从根本上说理。虽然虚开发票被判有效并可以税前扣除,让税务人员从心理上无法接受,但我还是认为法院真是站得高看得远。税法就应该这样理解。只有这样理解了,才算真正的说到点子上了。
通过这个案例的处理,我想谈一点遇到税收争议怎么处理好。
明确一点,税务局嘴大权大,一般企业别谈争议了,就得认栽。
但遇到二十二冶集团这种厉害的角,鹿死谁手就不一定了。
解决争议有两种:一是行政复议,二是法院起诉。
(1)所谓税务行政复议,就是限于在税务局内部解决纠纷。程序是向处理你的基层局的上级局法规处提起,让上级局复查审议。但有个前提,对正常补税、滞纳金行为提起复议,必须先交税才能提起复议(意思就是先假定税务局的处理是对的)。若不缴纳税款,就不受理复议,不经过复议就不能起诉。实际上这个王八蛋规定,就是国税总局自己设的局,就是难为企业,不让企业状告税务局。据说要修改这个规定。
走行政复议路线,税务局有一票否决权和决定权,企业只能把命运交出了,也就基本上输定了。因为行政复议时,无论是基层局还是上级局通常会引用总局的一般性文件规定和解释。这些基础性文件规定的比较死,不容易翻盘。
(2)如果对复议不服,还想走下去,就要靠法院诉讼来解决,此时为企业翻案的可能性则比较大。因为,法院判案依据的是法律、行政法规、参照规章,可以理解为上位法。列入这个级别的政策(比如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法),线条一般比较粗。这就为法官的自我判断和解释留下了较大的空间。比如上述二十二冶这个案例,税务局引用的就是总局的某号文件的"虚开发票不得税前扣除"的一般性规定,而法院引用的就是企业所得税法和条例中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实际支出可以扣除"这个上位法。下位法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执行上位法。
同理,走行政诉讼路线,法院有一票否决权和决定权,企业和税务局一块把命运交出了,输赢只能天注定了。
正因为二十二冶集团是央企,也不怕税务局,所以敢于提起诉讼,也因为企业的果敢行为,也就避免了几千万的补税损失。如果他们认栽或限于行政复议就结束,就只能眼泪哗哗地束手就擒了。
老田向二十二冶集团致以崇高的革命敬礼!
(3)说句实在话,若论对税法理解的水准高低,税务人员与法官比,差着十万八千里。包括我老田自己。
别看税务局整天拿着税法唬人,但这些人基本不是法律科班出身,严重缺乏法律基本素养,又少有人真正扑下身子下功夫钻研,遇到疑难问题往往仅附在表面的文字上。
而法官们基本上都是法律科班出身的,有较高的职业修为,整天与各种法律和各种事件、各种人打交道,正应了那句话:吃的盐比你吃的饭还多,过的桥比你走的路还多。所以研究问题比较深刻,总体上也是比较通情达理。
唐山税务局失败的关键有两点:
一是,法官的打人武器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这些东西属于裁决的依据。而税务局的武器通常是总局的一般性文件,往往这些一般性规定在法院裁决需要的依据上找不到原文出处。你没有出处,或者对总局文件如何理解,还要跑到法院认为的依据上去找,这又给法官一个主观判断的机会,税务局不败诉才怪哩。
二是,既然是官司,法官就有最终裁决权,你服不服都没用。话又说回来,权力是个双刃剑。走行政复议时,税务局具有最终裁决权,通过复议把企业干败了,是不是自己有一种奇妙的快感和胜利者的喜悦?当这种权力被第三方法院掌握时,税务局又要受到权力的压制而动弹不得,这就是轮回和报应。
这个社会就这么有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