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2016年4月,泰安市市区国税局稽查局举报中心收到了一封实名举报信,举报人是外省A公司。举报信中称,泰安市B工程机械公司与A公司于2012年签订了搅拌机、混凝土搅拌站的销售合同,金额共计377万元。但B工程机械公司始终未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信件内还附有A公司与B工程机械公司的销售合同、银行付款记录等资料。
山东省泰安市市区国税局稽查局根据举报信息,对B工程机械公司实施税收检查,查实该企业通过账外销售方式偷逃税款。该局依法对企业作出补缴增值税1100余万元,加收滞纳金440余万元,罚款550余万元的处理决定。
【郭伟税悟】税务突击检查 <wbr>发现车间里的隐秘隔间【老郭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由于合作伙伴之间的业务纠纷而导致的税务举报案件。因为小小的377万元货款增值税发票没有及时开具,B工程机械公司最后付出了2100余万元的代价,唉!早知现在,何必当初。
据媒体报道:税务检查组前往B工程机械公司突击检查。一路检查人员前往企业财务总监和总经理办公室,另一路检查人员则携带执法记录仪迅速前往车间和仓库实施检查。
检查人员在该企业厂房内发现了一间上锁的小隔间,里面存放的全是该企业的车间生产数据、运输单据和部分销售合同。检查人员在其中还发现了一份记载有销售数据的流水账。在这些合同资料和账簿中,检查人员找到了B工程机械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两份销售合同,其信息与A公司举报材料所附完全一致,合同价格分别是336万和41万元,双方已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完毕。
面对证据,该企业总经理与财务总监不得不承认企业存在部分产品销售收入未记入账簿,未按规定开具发票,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等行为。
【郭伟税悟】税务突击检查 <wbr>发现车间里的隐秘隔间【老郭认为】:无论是出于什么目的举报,先把举报的事实查实,对举报者有个交待,是税务机关的职责所在。在查实举报线索的同时,对于新发现的涉税违法问题,税务机关也不会"视而不见",这真是"拔出萝卜带出泥"啊!
据媒体报道:随后,检查人员对检查发现的B工程机械公司流水账、销售合同和生产、运输等资料进行分析整理,并与企业报送的账外销售书面说明数据进行比对。经查,B工程机械公司2011年~2015年期间,利用购买设备的建筑安装施工单位不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机会",通过账外销售加气混凝土站、加气站、切块分离机等设备设施,共实现销售收入7600余万元,这些收入该企业均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针对企业的违法行为,泰安市市区国税局依法对其作出补缴增值税、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2100多万元的处理决定。
【郭伟税悟】税务突击检查 <wbr>发现车间里的隐秘隔间【老郭认为】:从上述案件的描述中可以看出,A公司已经结清了购买B工程机械公司产品的货款,只是因为B工程机械公司没有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才导致了此次举报事件的发生。如果仅仅从双方的业务合作来看,我不确定他们之间所谈的结算价格是"开票价"?还是"不开票价"?如果是按"不开票价"谈的结算价格,那么,A公司要求B工程机械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票,并将其举报到税务机关,是"不厚道的"。虽然双方之间这样谈,会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但是,现实商业社会,这样的情况是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