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16)沪01刑更1250号
执行机关上海市青浦监狱。罪犯周正毅,XX年XX月XX日生,汉族,现在上海市青浦监狱服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2007)沪二中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认定周正毅犯单位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犯对企业人员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二〇一三年二月七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沪一中刑执字第209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周正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执行机关上海市青浦监狱于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提出(2014)沪司狱青减400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5月6日受理后,同年5月11日至5月15日对本案依法予以了公示,公示期限内未收到异议。并于同年5月18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执行机关上海市青浦监狱代表胡建忠、李玮鹏出庭依法履行职务;上海市青东农场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XX光、杨阳出庭依法实施法律监督。罪犯周正毅到庭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周正毅自减刑以来,仍能认罪悔罪,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良好,劳动态度端正,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提请本院对罪犯周正毅予以减刑。为证明上述事实,执行机关当庭宣读并提交了罪犯周正毅的认罪服法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管款收据、罪犯大帐收支及财产刑履行情况表、关于罪犯周正毅遵规守纪情况的说明、"三课"教育情况统计表、劳动情况统计表、年度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奖励审批表、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在押老病残罪犯"审批表等相关书证材料。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向法庭宣读并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同意对罪犯周正毅适用减刑。罪犯周正毅对执行机关当庭宣读并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正毅自减刑以来,仍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役任务。为此,先后受到执行机关4次记功的奖励。其非法挪用的资金人民币2.065亿元已全部退缴。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属实的罪犯周正毅的认罪服法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管款收据、罪犯大帐收支及财产刑履行情况表、关于罪犯周正毅遵规守纪情况的说明、"三课"教育情况统计表、劳动情况统计表、年度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奖励审批表、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在押老病残罪犯"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周正毅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判,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学习认真,劳动态度端正,确有悔改表现。为此,先后获得执行机关表扬四次的奖励。综合罪犯周正毅在监表现,执行机关上海市青浦监狱对罪犯周正毅的减刑的建议以及检察机关同意对罪犯周正毅予以减刑的检察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正毅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7年1月21日起至2021年3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薛惠君
代理审判员 姜海昌
审 判 员 丁正阳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